罗翔教授“法外狂徒李三”真人版

2021年12月10日下午18时左右肇事司机李三(拉煤大型半挂车冀T99643)在石家庄高新区与藁城区的G307(石津西路)良村地道桥追尾本人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编号为130109420218003281):“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后车全责。我无责任。

司机的保险公司(人保),也来看现场并拍照取证。现场司机承诺第二日一早将挂靠公司的盖章文件发保险公司。我去4S定损维修。直到17日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多次沟通“司机回复正在开车拉货,便立马挂断电话”!保险公司回复:司机挂靠公司不盖章,不予理赔。

本人随即打110请求帮助,警察不管,让找交警。打电话给交警,交警说只负责划分事故责任,其它不管也不知道。不行就让我去法院。前后本人总共打了58个电话,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受理本人诉求。

处理事故时,本人提出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等损失,司机适当的赔偿。本人说明相关法律,并播放法律服务热线12348律师对此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处理事故的交警及警察在没有查询任何法律规定情况下,强行要求不予赔偿,并要求肇事司机离开。

本人咨询法律援助:律师明确在没有人民保险所说的挂靠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必须进行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第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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