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讲座
鉴于马克思的生活处境,他作为一位理论经济学家和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学家的成就是非凡的,事实上可说是英雄般的。
第二讲 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概念
第1节 马克思的正义观悖论
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探讨必然要从剥削理论开始。
与科恩不同,罗尔斯认为马克思对剥削的定义是一个纯粹描述性的定义:
它是由剩余劳动(或未付酬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或s/v决定的。
但很显然,这并非剥削概念的全部内容。
在罗尔斯看来,一个公正地社会主义社会是需要一种社会剩余的,因此人们用于工作的时间,必须要多于他们用于生产获得工资收入的物品所需时间。
因此,对剥削的定义只能是一种纯粹的描述性定义。
但在马克思的专著中,这一概念常常被表述为一种道德概念,并且潜在的诉诸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
——正式那种使得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得以发生的制度性背景,才促使这种比率变成了剥削的一种手段。
(在第一讲中罗尔斯同样强调了制度这一概念,作为一种制度的资本主义的特征,是不是在他看来马克思用以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某些概念可以同样出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而无需收到任何道德谴责,例如前文的剩余劳动。)
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是否是剥削性的,取决于导致该比率之出现的基本结构的性质以及那些控制着剩余劳动的人。
并且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结构是否正义。
罗尔斯对马克思有关剥削的道德批判总结如下:
即当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两个主要阶级对可转让的生产性财产的完全不平等之占有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剥削就产生了。
(社会制度+掌控剩余财产的人)
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剩余劳动的控制并非由生产出他们的工人阶级所掌控。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全部的非消费性物品由工人阶级所掌控。
(在这里,罗尔斯将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剩余劳动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非消费性物品相等,是否是想要强调后者因其不用于消费因而没有剩余价值?在他看来,如果剩余劳动所生产的物品被用于公认的公共健康、教育以及社会福利等需要,那么就不是剩余劳动。)
(但如果剩余劳动生产的物品被资本家所使用,那是否没有剩余价值——实际上应当仍然是有的,资本家支付工人工资来自出售的必要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剩余劳动生产的产品本来也是资本家应当购买的,只不过在这里略过了购买步骤,但是仍然是得到了剩余价值,只不过是以物品的形式。如果是这样,不如将社会主义里由剩余劳动生产的物品成为社会性产品,价值为零。——一个猜想,不负任何责任提前表示歉意。)
在罗尔斯看来,剥削本身就预设着一种规范性判断:
即一种正当与正义的观念,社会基本结构就是根据这种观念来加以评判的。
尽管学者们普遍认为马克思的的确确谴责了资本主义,但这种批判是否蕴含了一种规范性判断,仍然没有定论。
那些价值观究竟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是否包括了一种正当与正义的概念,抑或是通过一些其他价值——自由、自我实现和人道——来加以表达?
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构成了罗尔斯这一讲的核心。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参考一下科恩的观点:
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另一方面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在那么做。
这就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悖论。
就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明确评论而言,他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这一观念的:
1)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和司法规范的正义是内在于社会与政治经济秩序的,并且有助于社会秩序完成,即法律正义和司法正义。
2)正义不仅与市场中交换有关,而且还与由市场交换所导致的收入与消费物品的分配有关,即交换性和分配性的正义。
一旦我们从广义的视角——即把正义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及作为背景正义的制度——来思考,那么马克思就可能持有某种广义的政治概念,即社会正义。
*背景正义:为此,确保这样一些背景正义是极其重要的,诸如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公平的机会平等和以有效的方式使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有助于增加公共的善,或者更准确地说,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利益。
(用通俗的话解释就是背景正义实际上是暗指良序社会中作为北京的社团和国家应当确立一些正义的制度以实现正义,和社会正义相比没有那么强的规范性,而是强调制度的功能性,即需要达成什么样的目的。)
但不管是广义正义抑或是狭义正义,马克思是否持有这样一种政治争议概念,取决于他所使用的价值观。
罗尔斯接下来的论述顺序如下:
首先针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并最终明确马克思是否从规范性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并不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确实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确主张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尽管他对此着墨不多。
那么,马克思的完全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包含了某些使得它能够接纳某种政治纸观念的要素,又是否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呢?
这个问题实在难以回答,又或许说根本无法有定论。
但在罗尔斯看来,马克思对于正当与正义理念的表面轻视可能会给社会主义带来严重的长期后果。
尽管如此,重要的并非如何重新建构,而是找到一种总体观点最好的解释他的思想中那些最重要和得到明确表述的方面,并将它们联系起来
(能否用共产主义去串联呢,科恩笔下幻灭的未来,抑或是其他?)
第2节 作为一种司法概念的正义
罗尔斯首先分析了一些明显持第一种看法的学者的观点(如艾伦·伍德):
1)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作为等价交换的一种方式,工资关系并不涉及对工人的非正义问题。
2)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抨击了关于公平或分配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
3)马克思认为,正当与正义的规范是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的——与他们运行于其中的特定历史时期有关,是其中的本质因素。
4)马克思把道德基本上视为意识形态,认为其随特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变化而变化。
5)那种认为马克思关注正义的观点,是在从一种关注分配的、狭隘的、改良主义的角度来错误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这种看法有损于马克思理论的革命性。
6)那种认为马克思关注正义的观点偏离了马克思工作的主要方向,即找到将导致资本主义终结瓦解的历史力量——以道德理由取代现实的历史的力量是理想化的。
7)马克思将正义作为一种司法价值,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无法发挥作用——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司法制度和国家。
8)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是一个超越资源稀缺和社会冲突的社会,而后者是使正义规范成为必需的前提条件。
9)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基于其他价值——例如自由和自我实现。
(很容易联想到艾伦·伍德命题。)
伍德认为马克思甚至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
在他看来,马克思将正义视为一种政治与司法的概念。
伴随着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制度性分离,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应运而生。
政府的存在致使统治阶级必然会剥削被统治者——由此构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随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需要而改变,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正义观念。
这些制度被认为能够恰当的调整从而适应生产方式,也就包含了一种正义的概念:
它能够帮助作为其基础的经济生产方式完成其历史使命。
(正义在这里的意思是适合生产方式发展,与社会历史的发展需求相适宜。在这样一个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剥削被统治阶级,以这样剥削式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相适应的维护剥削的政治制度与法律条文应运而生,也就规范了适合其生产发展的正义概念。)
(这种正义本身有广义和狭义的两重概念,从广义上讲,这种制度适应剥削的生产关系发展,推动生产力不断提高,因此这里的正义是适应社会生产发展;从狭义上讲,这种制度维护了剥削的合法性,从规范性视角肯定了剥削这一行为的道德价值——?还得思考)
如同历史上的其他生产方式一样,资本主义拥有某种得到适当调整的上层建筑和某种适合于它的正义概念。
但伴随着这样的制度的建立,无产者的生活水平日益降低,从而引发了革命的需要。
因此,资本主义对其历史使命的完成,使完全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变得不再久远。
(又提到了另一种意思,推动历史发展本身,这是否也是其正义的体现?)
根据这种观点,资本主义尤其高级阶段的资本主义是正义的。
存在着一种适合于它的正义概念,并且,根据这种正义概念,只要它的规范被人们所遵循,资本主义就是正义的。
由此可见,并不存在具有普遍的可适用性或可以普遍运用于所有社会形态的正义概念。
对马克思来说,也就不存在什么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
(根据这个观点,实际上还是遵循了正义这个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内涵的意思,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正义本身应当遵循资本主义发展要求,即适合其生产力发展的就是正义的。正义本身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如果我们扩大视野将其应用到整个社会历史,正义本身应当与历史发展相同步。——但实际上我们说的是一个是正义的内涵是随着历史发展的,一个是正义本身已经被下定义了。可是否适应了现存的生产方式这一判断本身,难道不是给正义下的一个定义吗。)
(按照伍德的观点,它实际上想要说的是没有一个明确评判的正义标准。这让我忽然想起了启蒙辩证法,对于启蒙自始而终存在的观点,但也有可能是我记错书了,或许不是这一本。)
一种正义概念是否可以运用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取决于从该社会的历史使命来看,那种正义概念是否适应了现存的生产方式。
在《资本论》的第三卷,有一个段落表明了这类观点。马克思写道: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作为生产关系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司法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它们[这些司法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资料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资料相矛盾,就是不正义的。
这一段落发生在马克思讨论生息资本的时候。
在一个脚注里,马克思引用吉尔巴特在《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里的话说:“一个借钱为了获取利润的人,应该把利润的一部分给予贷出者,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合乎自然正义的原则。”
马克思的回应是,偿付利息并不是一件符合不证自明之自然正义原则的事情。
偿付利息本身是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的自然后果,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随之生效。
尽管上述引用的段落并不能算做是对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所做的一种解释,但它确实表明了几个论点:
1)马克思在司法的形式和这些形式的内容之间做出了区分。
假定契约的司法形式的内容指的是那些能够从法律角度来制定并实施的特定契约类型。
那么,有关奴隶制的契约和奴隶买卖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根据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该契约是不正义的。
(从法律角度这样的契约因其不正义因而是无效的。)
再假定契约的司法形式的内容涵盖了有效协议在其中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达成协议而进行的坑蒙拐骗就是不正义的。
——如同其他各种与自由契约不相容的事物一样,这种行为被排除在外。
(只有在双方均为自愿的前提下所自由签订的契约才是有效的,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是不正义的。)
(因此,从契约的司法形式出发,契约必然要在达成和签订的过程中尊重社会正义的要求,既遵循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果正义,同样需要遵循资本主义社会的程序正义。)
2)情况看起来似乎是,在某种生产方式中,奴役或者坑蒙拐骗是否是不正义的,取决于奴役和坑蒙拐骗的行为是否是这样一种契约法的内容——这种契约法最适合于现存生产方式。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历史使命就是,迅速地积累(现实)资本,实现技术进步并以创新的方式使用这些技术。
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契约法的司法内容被调整,以致它能够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最有效地积累资本,那么,契约法的司法形式就是最适于资本主义的。
因此,根据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作为人身依赖之体系的奴隶制是不正义的。
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
在《资本论》中讨论到劳动契约时,马克思说道:
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劳动力]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不仅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在这宗交易中,他是按照商品交换的“永恒规律”行事的。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了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并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货币所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他对劳动力拥有一天的使用权,而劳动力一天的劳动成果也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货币所有者购买劳动力一天的使用权所支付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无疑是一种特别的幸运,但对卖者也绝不是一种伤害。
也就是说,根据适合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这种交易不是一种伤害或不正义。
不过是“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争议的概念得到满足。
或许,马克思认为具有自由竞争市场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完全正义的,或者至少不是正义的。
(两种理解,一种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就是正义的,适合资本主义生产发展需要的就是正义,二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过程中确立了正义的要求,亦或者是内涵。)
当然,对作为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资本主义正义概念的这种理解,并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本身。
根据这种观点,马克思不免会认为:
正义概念的历史使命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之意识形态意识(ideological consciousness)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
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强调的是自由、平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自由契约的规则和人身独立的制度建立在其中之上。
(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自由契约和人身独立,由此确立了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在这里他想要强调的不是适合社会生产的“正义”是“正义”,而是“正义”本身是随社会生产发展而确立的,什么样的的价值标准是“正义”需要由生产方式的发展需要来确立。前者本身已经蕴含了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后者则是从发展的视角进行判断。)
但在罗尔斯看来,意识形态意识的观念常常是一种错误的意识形式,具有两种类型:
错觉(illusion)或谬误(delusion)。
第3节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的
我们刚才讨论过的观点相反,其他一些论者(诺曼·杰拉斯和G.A.科恩就位列其中)认为,马克思确实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
第二种观点的一些主要论点如下:
1)马克思坚持认为工资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这是一种带有偏见、暂时性的观点。
如果我们承认将工资关系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的流通体系的一部分,那我们的确无法从中看到马克思对工资关系的道德批判。
但如果我们从对生产方式的整体视角出发,可以看到工资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剥削关系,即资本家对未付酬劳动的剥削。
2)虽然马克思的确反对那些道德主义的无效批判,但他仍然将剥削说是不正义的。
例如他将剥削与“抢劫”和“偷窃”之类明显带有道德判断的词语相等同。
3)根据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讨论,马克思不仅把按需分配原则排列在资本主义的规范之上,而且还排列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之上。
在这么做的时候,马克思实际上假设了一种客观的、非历史性的正义标准,按照这种正义标准,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形态都可以依据它们接近该客观标准的程度而得到评判。
(是否将按需分配本身当作了一种客观的、甚至是最高的正义标准,从而可以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相比较?如果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和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可以以同一标准来比较的话,那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确假设了这样一个客观的正义标准,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正义标准是伴随生产力发展而不同的话,我们是不能将这两种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分配方式作比较的。)
4)马克思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明确陈述,实际上是对下述事实的叙述,即如果关于正义、公平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原则要想得到实现,那么,某些物质条件事实上是必需的。
(资本主义只能是虚假的正义?)
5)一旦我们具有了某种恰当的、视野宽广的正义概念(涵盖所有类型的基本权力的分配),那么对于分配问题的关注就必然不是改良主义的。
这种广阔的视角是马克思必然会得出某种革命的学说,并且绝不妨碍他提出这种学说。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种所有类型的基本权力的分配就是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如果从这一视角出发,马克思或许会认为社会正义没有被贯彻到现实的基本善分配问题上。)
(因此,我们就会进一步意识到许多分配问题的根源在于更深层次的社会不公,社会基本山应当按照正义原则重新分配。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改良主义的层面上,而需要采取更加根本性、全面性的措施来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还要再想一下)
6)虽然马克思并不认为基于正义概念和其他概念的道德批判就是足够的,但是,道德批判在他的思想中仍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始终伴随着他对于历史变革力量的分析。
(正义的化身?哈哈哈不太严谨只是忽然想到了。)
7)总的来看,把权利和正义的概念归结为司法性的概念是过于狭隘的。权利和正义的概念可以独立于强制性的国家制度及其法律体系而加以构思。
(马克思对权利与正义的思考没有仅仅停留在司法层面,更进一步到社会正义层面。)
8)实际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正义概念。
这一原则意在给所有的人都提供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尽管马克思设想,这个原则要在政府及其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消失以后才会出现。
(不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而是一种社会制度?公序良俗?)
9)根据马克思的适合于完全共产主义社会的原则,在各种价值和原则之间所做的那种人为的区分(关于权利与正义的价值和原则与关于自由与自我实现的价值和原则之间的区分)被证明是完全武断的。
完全共产主义社会的原则赋予人们自我实现的基本平等权利,涵盖各个方面。
可以看到,持第二种观点的论者往往认为: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比如说)马克思是如何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外在表象所掩盖的、存在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的实质的,那么,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他认为那种关系根本就不是一种交换关系,而只是一种借口——强迫劳动的借口。
最初的等价物交换仅仅是表面上的交换:
1)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
2)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
(本身就是工人生产的,然后多的还不给工人。)
因此,这种交换关系就成为流通过程的一种表象,一种纯粹的形式。
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是资本家不付等价物的方式占有别人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并用它换的更大的别人的活劳动。)
这一过程是遵循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法和交换法而持续进行的,在这些法律之下,资本家攫取其他人的未付酬劳动或未付酬劳动的产品成为了一种权利。
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外在表象之下:
劳动者能够享有其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最初原则已经遭遇了“辩证的转变”。
(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
这些话听起来不像是一个正在描述他能够证明和接受为正义的基本制度之体系的人所说的。
(这话表明马克思似乎没有认为这样的是正义的?)
因此,我们的问题就是:
马克思是否说过一些话,那些话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将被人们理解为: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
当马克思使用“抢劫”、“盗窃”之类的词语来形容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攫取时,
——他就是在人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认为,资本家没有权利攫取剩余价值,因此这种行为是错误和不正义的。
换种说法就是:
不正义的不是资本家,而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
剩余劳动产品成为“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攫取的贡品”。
马克思写道:
即使资本家用贡品的一部分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额外的劳动力,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但是,那仍然不过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
诸如此类的表述还有很多,资本家的行为被他称作“掠夺”“抢劫”,未来对资本家财产权的废除称作“对少数掠夺者的剥夺”。
又如:
资本……从直接生产者或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
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种观论点看来,既然马克思并不认为,根据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念,资本家劫掠了工人,那么,他的意思必定是,资本家是在其他含义上劫掠了工人。
在这个意义上,由于马克思以非常相似的方式谴责奴隶制和封建主义,则这里所说的“其他含义”基本上指的就是被普遍认同的正义观念。
(这三者都被谴责,证明就是有共同的标准。)
也就是说,该含义必须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该正义概念适用绝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社会形态,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它不是相对主义的。
可以说,偷盗或劫掠就是夺走从公正意义上说本来属于别人的事物,因此是在以不正义的方式在行动,因此任何一个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经济制度都是不正义的制度。
第4节 与边际生产力分配
显然,罗尔斯支持了后一种观点,并试图阐释这种观点的一种特殊形式。
这样做的一种方式以及描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之目的的一种方式,就是去推测马克思将会如何回应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marginal productivity theory of distribution)。
虽然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是在马克思死后才得到发展的,但是马克思的文章中已经思考过有关的问题。
边际生产力分配大多被用于论证:
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公正的。
其主要观点是:
生产的各个要素——劳动、土地和资本——在生产社会总产品的过程中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依据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那些贡献了土地和资本的人们应当和劳动者一起公共分享总产品的分配——这是公正的。
马克思对此的回应事实上是:
既然自然母亲没有收取她的那部分份额,那么,土地所有者就代替她来收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确讲到那些天然就是资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也不过是天然的而被少数人垄断的资本:
正像在资本和资本家——他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那里,产品会成为生产者面前的独立力量一样,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土地也人格化了,也会用后退站立起来,并且作为独立的力量,要求在它帮助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占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土地所有的那一部分,以便用来恢复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以便用来高价售卖和挥霍浪费。
(好想看看这段原文啊)
马克思在这里想说的是,土地所有者仅凭其所有者的身份而获取一定的回报。
土地所有者的确从土地中获取了与土地边际生产力相符合的一定量的地租。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没有讲这种管理工资的收入算作对剩余价值的剥夺。
实际上,剩余价值是他们作为市场所需求的稀缺生产资料之所有者而获取的收入。恰恰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赋予某些阶级以所有者的关键地位。
作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主体,土地所有者进入市场以获取对于土地的使用的报酬。
(在这里罗尔斯实际上想要说的是,马克思没有否认自然资源所有者可以凭借他们的所有权获取相关回报,他把这种报酬称为管理工资。那也就是说可以凭借非劳动相关因素获取酬劳,而这是天经地义的。)
让我们来看看在《资本论》第三卷第48章(“三位一体公式”)(国际出版社版第830页)中的一个较长的段落:
在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及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另一方面,实际的生产当事人对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异化的不合理的形式,感到很自在,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式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式打交道……这个公式[三位一体的公式]……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
罗尔斯认为,这段话中表明,三位一体公式把资本、土地和劳动呈现为生产过程中的三个平等的参与者。
而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各自都应该根据贡献而对社会总产品分享相应的份额。
三位一体公式把生产的三个要素平等化了。
而三位一体公式之所以是内在不一致的,乃是由于,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那里,劳动被看做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殊要素。
资本主义制度的表象掩盖了对于剩余劳动的剥削,掩盖了剩余劳动转化为利润、利息和租金的过程。
马克思的观点在于:
鉴于经济主体在作为人身独立体系的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处境,关于获取利润、利息和租金是正义的这一信念之广为流行是完全自然的。这种信念,是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要求的资本主义正义概念的一个部分。
(这里的观点有点像第一种认为马克思没有对资本主义展开道德批判的人的观点。)
这是一种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特征。
也是马克思的《资本论》所希望破除的幻象。
第5节 价格的配置功能与分配功能
为了进一步澄清马克思的观点,并解释清楚他的隐含的正义观到底是什么样的,让我们把价格的配置功能(allocative role)和分配功能(distributive role)区分开来。
配置功能关注把价格用于实现经济效率——把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引导到那些能生产出最多社会利益的雇佣者那里。
分配功能则是把收入——作为个人对生产的贡献的回报——分配给个人。
(罗尔斯在这里讲的是价格而非资本,为什么?只是单纯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有资本了吗,还是说因为其他的原因。但如果是前者的话,他在后文也谈到了资本扩展诸如此类的观点,感觉这里可能说的是相对于个人,国家资本是可以存在的?)
就社会主义制度而言,确定一种利息率是完全合理的——比如说,通过建立起一个货币市场,以便由工人管理的公司能够在其中借到资本扩展所需的资金。
罗尔斯认为价值的配置功能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此这种利息率就可以实现讲收益配置给不同投资项目,而利息本身实际上是资本和稀缺资源使用的租金。
毕竟这些资源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就会导致更大的产出。
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从事这项事业的个人存在。
(罗尔斯是否想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的价格本身不具备分配功能?因为既然没有稀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即个体无法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要收取这一部分付出的回报的个体。——看下文还真是)
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会计价格(accounting price)是用于拟定富于效率的经济活动计划的经济指标。
除了劳动的价值,社会主义的价格并不对应于全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
自然资源&集体财产的价格并不具有分配功能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确有,而且也是所有权的特征。
在价格的这两种功能之间的这一区分,表明了在下述两方面之间进行区分所具有的重要性:
把市场用于组织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和把市场当做一种私人财产制度,在其中,资源的价值成为了资源所有者的个人收入。
后一种用法表明,私人财产权是剥削的基础。
当然,如果我们采取与劳动价值观同样的方法,将主语变成资本或土地,也许会得出结论:资本或土地被剥削了。
在这个例子里,不管是土地还是资本,它们都生产出了比再生产它们自身所需物品更多的东西,并由此产生了一种剩余。
如果作为生产资料的资本、土地和劳动被看做是完全对称的,那么,我们确实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马克思会把这看做是一种形式上的转换把戏:
资本、土地位于一个阵营之中,劳动位于另一边,它们不能被看做是对称的。
在他看来,人的劳动是生产的唯一要素。
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才是与考虑经济制度的正义性有关的因素。
因此,那些纯利润、利息和地租都应该归结为劳动,这些回报都应当被看作是用于购买剩余劳动产品的费用。
它们的数量等于劳动制造的总体价值减去劳动自身所消耗的价值。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想要说的是,如果我们从更宽广的事业来看待历史上存在过和将会出现的各种生产方式,那我们必然承认:
资本和土地是生产性的。
但是,从一种社会成员的观点来看:
唯一相关的社会资源是他们的联合劳动。
(罗尔斯两次强调了更广阔的社会视野,或用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社会。其实聚焦的具体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特点,罗尔斯想要去找到那些永恒的作为“真理”的正义,那就必须以真个社会视角来看。但是这种更广阔的视角也可能是,社会基本善,不止经济?)
因此,需要关注的就是:
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可以如何被组织,以便他们可以通过一种公平的方式去相互合作,并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使用他们的联合劳动。
罗尔斯认为,这一理念构成了马克思关于自由工人联合体社会的构想的基础。
“只有当以物质生产过程为基础的社会生活过程,被视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并且由他们根据既定的计划有意识地加以控制的时候,它的神秘的面纱才会被揭去。但是,这需要社会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生存条件,而它们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
人们的联合劳动被提高到唯一相关的社会资源的地位。
一个社会确实具有并控制着某些生产性的自然资源,但是从处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成员的角度看,他们作为人所拥有的相关资源只有他们的劳动。
因此,他们必须考虑如何最好的使用他们的劳动
——按照一种通过公开和民主的方式做出的计划。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是计划,价值取向是民主和平等,实现目标是更有效率的生产,基础是联合的劳动。)
基于他们平等地拥有劳动能力,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拥有权力去完全的获得和使用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
(但是这个和劳动能力有关吗,毕竟要考虑到效用,但是感觉罗尔斯在这里说的可能是有能力去获得,但是能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则是和他们的劳动能力有关,不过也不会因为能力低就不让他们用了,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
基本的问题在于,这些生产资料将如何被有效地使用,工作将如何被分摊,商品将如何被生产。
对马克思来说,财产所有权的纯经济租金是不公正的,因为它实际上剥夺了社会成员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正当权益。
任何制度性地设置了这种租金的制度都是一种剥削与支配的制度。
的确,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履行着某种根本的历史使命。
(也就是为以物质极度繁荣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提供物质前提。)
而《资本论》的一个目的就在于解释这一历史使命,并描述这一使命被履行的历史过程。
(作为历史的一个环节,作为剥削与支配体系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的历史使命。)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在他的时代已经履行了他的历史使命,因此《资本论》的另一个目的在于加快他的灭亡。
一旦我们理解了资本主义是如何运作的,就必然会承认他是一种剥削制度
——劳动者被迫毫无报酬地工作一段时间(未付酬劳动)。
资本主义,一种建立在被掩盖的盗窃行为之上的制度。
罗尔斯认为,马克思预先假定了以下三点:
劳动才是唯一相关的社会资源(每个人都要面对自然);
我们所有人都应公平的分担社会的工作;
应当拥有获得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的权利。
这就是他为什么拒绝承认私有财产作为生产资料具有合法的分配功能的原因。
私有财产的分配工能与基本的正义不相符。
这一讲的最后,罗尔斯再一次提出了一个问题: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不是不公正的这一观点的基础,与他对作为强迫劳动和隐蔽偷窃制度的资本主义的描述是一致的吗?
这也是下一讲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