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年休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不少人提出,去年年假未及时休,不知今年是否已经作废。一位供职于某企业的职工小李说,单位要求未休的年假在第二年3月份前必须一次性休完,过期作废。也有职工小周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只允许员工在当年休完年假。而供职于一家外企的员工小张表示,每年12月份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会提醒未休完年假的人尽快把年假休完。如果员工没有休年假,公司要付给员工3倍工资。

  那么,如果员工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未休完,应当如何处理呢?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合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见,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上三位劳动者所在单位因为工作繁忙,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假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当然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小李和小周所在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这是不合法的。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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