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实操提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作时间规定是重要的基础性依据。上下班时间规定、下班时间考勤记录与合法目的地的位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时间及地点位置的证据均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