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所以不同人对此有不同看法,下面谈谈我的见解,希望得出一个简单、好理解的计算方法。
首先,损失是“动态变化”的,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不同时点,可能存在不同的违约事实,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算赔偿损失必须是基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某一时点。
接下来推导计算公式,其实损失这个概念本身很简单,所以计算公式也应当很简单。
(一) 我认为损失可分成两种:现实损失、预期损失,现实损失指已经发生的损失,比如应当收到的货款/货物而没有收到、不应当产生的支出而产生了等等,预期损失指将来预期会产生的损失,比如丧失转售机会能获得的利润、向转售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得到公式:损失=现实损失+预期损失。
(二) 损失的本质是减少了收入、增加了支出,这里的收入指广义的收入而不仅指金钱收入,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收入就是货物,卖方的收入就是货款。收入、支出跟损失一样也可分成现实的、预期的。得到公式:①损失=收入减少额+支出增加额=(现实收入减少额+预期收入减少额)+(现实支出增加额+预期支出增加额),②现实损失=现实收入减少额+现实支出增加额,③预期损失=预期收入减少额+预期支出增加额。
(三) ①根据减损原则,损失要减去守约方扩大的损失;②根据与有过失原则,损失要减去守约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③根据损益相抵原则,损失要减去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必要支出(但第③点是可以运用公式一起计算,并不需要单独扣减)。
综合上述(一) (二) (三)得出两套总公式:总公式 ①:损失=现实损失+预期损失-守约方扩大的损失-守约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其中:现实损失=现实收入减少额+现实支出增加额,预期损失=预期收入减少额+预期支出增加额。总公式 ②:损失=收入减少额+支出增加额-守约方扩大的损失-守约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其中:收入减少额=现实收入减少额+预期收入减少额,支出增加额=现实支出增加额+预期支出增加额。公式 ①、公式 ②本质一样,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可以相互转换,用哪个都可以。
如何运用公式:先看违约影响了哪些收入、支出项,然后把它们都代入公式就得到了损失,要注意一点,如果是反向影响则要变负值,例如:因违约增加了1万支出,公式中的支出增加额是正值,即增加了损失,如果因违约减少了1万支出,公式中的支出增加额则是负值,即减少了损失(即损益相抵的情形)。
可能有人会问,可得利益的损失有没有考虑?当然有,预期损失包括了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指合同履行后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可产生利润的机会的损失,但预期损失范围更广,还包括其他独立的支出增加的损失。
举例运用公式:甲向乙采购10万的货物,品质为A等级,约定7天后甲交款,30天乙后交货,甲按约交款,乙也按约交货,但甲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乙不认同,于是甲委托鉴定公司鉴定,鉴定费用1千,鉴定结果为B等级,此时乙构成了违约,B等级货物对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乙也无法短期内换货,于是甲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后甲依旧有损失,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运用公式来计算损失,现实损失=现实收入减少额(0)+现实支出增加额(鉴定费0.1万)=0.1万,如果甲是转卖这批货物且具有可预见性,就会产生预期损失,假设该批货物可转售12万,正常成本则为货款10万,预期损失=预期收入减少额(12万)+预期支出增加额(-10万)=2万,注意这里是-10万,上面解释过,如果是反向影响要变负值,丧失了未来交易机会一方面导致减少预期收入12万,同时也减少预期支出10万,预期支出减少10万=预期支出增加(-10万)。对于这种预期交易的损失也可以直接用预期利润损失来计算可能更容易理解,预期利润=预期收入12万-预期支出10万=2万,所以预期损失就是2万,两种方式结果是一样的。那么甲的总损失=现实损失0.1万+预期损失2万=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