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篇标题为:招标大变革!国务院发文: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章在朋友圈里疯狂传播!
因为最近本人比较关注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对这个标题深感震惊?首先,国务院发的文是派工单,不是立法!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派工给发改委的任务,尚未形成法规!新法未立,旧规不毁,不知道该公号的小编打算把人民群众往哪个沟里带!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作为当年配套《招投标》法的一些列法规中的一员,对明确招标对象起到规范的作用,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但该规定发布已经十多年,对于快速增长的GDP来讲,个税起征点都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金额也需要相应提高,避免为了招标而招标导致白白增加招标单位的成本,比如,之前规定属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贷款等类型项目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必须招投标!
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因为不可以缩小范围,到了省级200万的单项施工纳入招标,县级就成了150万!大量项目纳入了政府的公共招投标平台!
公开招投标是好事,体现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过多的项目纳入招投标也增加了不少负面的影响,比如程序时间过长,卖招标文件不少于五天,招标文件发布到开标不少于十五天,开标之前澄清招标文件至少提前五天(还不能影响投标文件内容),不然要延迟开标时间,开标需要五位以上单数专家,专家评定好要至少三天的公示期!如此一来,如果一个政府采购一个简单的咨询服务项目,没有一个半月定不了中标单位,而有些服务是讲究时效性的,不合时宜的规定反而降低了效率滋生了其他投机取巧的行为去规避招投标,比如法规明令禁止的拆分,利用《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成功绕开招投标的!如此种种,说明规定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修改!但是怎么改,国务院把派工单给了发改委,发改委是要完全撤了自己前面铺的路,还是扩阔路面!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本人真希望发改委真正,认真研究这些年招投标中出现的妖蛾子,把地基再打打牢!不仅仅是200扩到400,要把更多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适宜强制纳入招投标范围内的业务放回到市场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