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慢慢发生改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曾经亲密无间的两个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往往会对夫妻共同财产斤斤计较,甚至会转移财产。如果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应如何维权呢?
【简要案情】
雷某某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审审理期间,法院调取雷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的流水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的名下。
【本案焦点】
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已转至雷某齐名下的财产?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雷某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解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慢慢发生改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曾经亲密无间的两个人,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往往会对夫妻共同财产斤斤计较,甚至会转移财产。如果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应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雷某某在离婚诉讼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宋某某有权要求雷某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