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5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第一,只有被诉行政行为才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第二,只有行政行为才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能被称为审理对象;第三,法院的审查强度为只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本题中,法院审查的是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某企业排污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在起诉期和判决两个诉讼程序“一头一尾”的问题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采用了“二分法”,即除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外,其他内容同民法、同民诉,也就是说,考生只需要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协议案件纠纷类型,如果是因政府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产生的纠纷,就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走行政路线,其他纠纷类型就按照民法时效、民事合同判决等走民事路线。本题是当事人要求撤销协议,应当适用民法时效。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这里能够协议管辖的只有一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不能根据协商而确定,级别管辖依然和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时,应当由中院管辖,而县生态环境局为被告的时候,只能是基层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协议,对行政协议起诉时,也可以请求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只要文件是行政协议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即可,本题《会议纪要》是行政协议的依据,而且其性质也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判断方式为排除法,县政府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了规章,规章制定主体为省政府/市政府/国务院部门)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也就是,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知识学习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是,触犯必然性不同。如果触犯此罪必然会触犯彼罪,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没有触犯必然性,则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关系。触犯洗钱罪,必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是金融领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是特殊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般罪名。适用规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也即最终认定为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具有公众性,也即吸收对象是公众, 即社会不特定人。亲友和同事属于特定范围的人,不属于公众。因此,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有逃税目的。如果没有逃税目的,不会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构成本罪。甲的行为没有逃税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

复议前置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予许可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需要经过复议后才能再诉讼。


最高额抵押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物权转让从属性的例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与技术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约定制造工业冶炼炉并负责安装交付、定期调试设备并提供必要培训服务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设备调试和培训服务,还包括制造并安装工业冶炼炉。


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所适用法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应该适用无因管理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

收养法律关系

收养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规则都不考虑国籍。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中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也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特征性履行方,即卖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的特征性履行方指非金钱义务方,也就是不需要给钱的那一方。在买卖合同中就应当是合同的卖方。

在这个规定中,千万不要忘记“或者”。至于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哪个呢,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诋毁商誉

乙公司是和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技术干扰”“技术控制”。即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运营的过程中实施的。

虚假宣传指的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是经营者“给自己造假”,本案中乙公司是给其他竞争对手造假,不属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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