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被拐孩子的父母,你还会这么说吗?

学习法律之后,觉得自己跟别人很难沟通的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包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评价,英美法中禁止双重危险等方面,第二就是死刑的作用与存废。

近日,要求对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观点在各种社交媒体上流传甚广。且网络上支持的声音似已淹没一切反对观点,后者一般被冠以哗众取宠,丧尽天良之名,但是,对人贩一律死刑真的是解决拐卖问题的良方吗?

对 某种犯罪科以何种刑罚,往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本身的恶性与刑罚的相适应程度,在这一点上,网民的呼声很有道理,拐卖者使很多家庭破裂,造成的危害 不亚于杀人放火,他们该死。要考虑的第二方面是科以这种刑罚对各方造成的影响,包括孩子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从这个方面来说,对人贩子不宜一律死刑。

首先,人贩子一律死刑将使他们成为亡命之徒,对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难以估量。如果网民的呼声成为现实,那么一个人贩子他就会知道自己只要被抓就是个死,在此情况下,他只要缺钱就极有可能会去抢劫,对被拐卖的孩子很可能会在自己被抓前毁尸灭迹,看到漂亮的女人就可能会QJ,因为反正是要死的,拐卖儿童罪与抢劫罪杀人罪、QJ罪 加到一起还是死,自己并没有损失什么。网民们一句万能的疑问便是,如果你是被拐儿童的父母,你会怎么想?我也想问,如果你是一个女人,被一个知道自己必死 的人贩子侵犯,你会怎么想?你一定会痛骂罪犯,但你是不是也会质疑这条法律本身?因此,最有效率的刑罚应当是有层次的,类似于“价目表”,根据情节轻重定罪最有利于规避犯罪人做出更坏的行为,开场就把一切定为死罪,丧失议价权的恰是正义一方。

其次,丧失合作可能。拐卖型犯罪一个重要特点便是人贩子往往拐卖过很多儿童,多次作案,举例来说,如果甲拐卖过A、B、C三个孩子,警方在一次行动中抓获甲并解救了C,但A、B已经被卖掉,此时如果人贩子一律死刑,甲根本就不会提供A、B的线索。如果你是A、B的 父母,你一定既希望甲死,又希望甲能帮忙找到孩子的下落,但是这是理想状态,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让甲戴罪立功,同时给予甲减刑,毕 竟挽救两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要比给别人带来的惩罚的快感要重要。心理学家斯金纳的强化理论中包括了惩罚与强化,其中的负强化可用于解释上述情况。

最 后是死刑的威慑力问题,这是很多网友的正当化理由。社会科学的问题无法复盘,也无法设计出一个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去研究有死刑的社会怎么样,无死刑的 社会犯罪率如何,我们只能从历史和常识当中做一些推断。很多人的想法是只要人贩子死刑,就没有人敢去拐卖儿童,一切问题都可以被解决,多么简单。但是从来 没有任何一段历史能支持这一说法,秦代以及汉初都是严刑峻法,五代十国时期改变了唐律疏议中那种有层次的刑罚而变得严苛,但是社会依旧混乱,而历史上路不 拾遗的年代倒主要是刑罚较轻的时间段,可能会有人质疑我倒置因果,正是因为社会稳定所以才使政府不必设立过严的刑罚,而不是刑罚较轻使得社会变得稳定。这 种说法很有道理,但上述二例起码不能证明严刑峻法有助于社会稳定,广大网民那种“一个盗窃就判死刑,看还有没有人敢偷东西”这种说法找不到历史上的依据,只存在于理想之中。相反,我国上世纪80年 代的严打倒是充分暴露了死刑的局限性,那时候流氓罪都是死刑,朱德总司令的孙子都被枪毙了,可见当局的决心,但每次严打运动之初都会使犯罪率下降,但是渐 渐地又回到了较高的水平,政府只能再发动更严的严打去降低犯罪率,换言之,犯罪率没有降低多少,而犯罪嫌疑人的耐受度却在不断提高,这是非常可怕的。再用 常识去想想,死刑将使人感到畏惧从而不敢犯罪,这非常类似于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且不论如今各种行为经济学、怪诞行为学这些研究人非理性行为的学科大行 其道,即便是在传统经济学的框架之下,我们如果认同理性人这个假定,首先要做的也应该是提高自己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筹码,一点一点的下注,而不是开场就all in, 祭出死刑这把大旗。除此之外,很多大学中都有规定如果作弊就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对我们来说也算半个死刑了,可还是会有人去做,因为总有人相信自己不会被抓 到,所以校方无论规定作弊者受警告处分还是开除学籍都难以对行为者的行为产生影响,这是人性中很正常的现象(专注于获利,依赖自己的作弊技术),既然他们 认为自己根本不会受处罚,规定人贩子一律死刑对他们而言又有多大威慑力?故无论是从历史还是常识,死刑的威慑力都是有限的,且根据前述两段,一律死刑的危 害无法估量,它能带来的好处却不能成立,所以网民们的说法是很值得质疑的。

假如你问我,如果你是孩子的父母,你还会这么说吗?我想如果我是孩子的父母,我也一定不会这么说,我也想让他们死。但是正因为我们不是孩子的父母,所以我们才能从公平、效率等不同的角度客观地去分析问题,不是吗?去反思一个政策的是非曲直难道也要把自己代入到受害一方吗?

小时候我们都犯过错误,或是偷过东西,或是打过别人,此时你是应该让老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惩罚你,还是应该让被你偷东西的人、被你欺负的同学决定你将被如何处理呢?社会的规则制定权本来就不能掌握在受害人手里,因为受害人的决定一定是有失公允且不计后果的。因此,“如果你是孩子的父母,你会怎么想”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是有助于培养我们的同理心,凝聚起更强的社会共识,却并不能适用于法律规则设定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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