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单位法规部门正在梳理权责清单,具体就是对照法律法规中,找出政府部门的有哪些权利、责任。这个清单可以导入信息化系统,以后通过系统实施的政府的行政行为就应该要匹配这个清单,也就是说,这工作是用来检查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
用信息化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其实是在将法律“结构化”的过程,只是这只是结构化了其中的部分内容,终极目标应该是,每一条法律法规都应该梳理成为数学形式的描述。这样,机器就可理解法律,自动检查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违法。
但我们为何不反过来想想,法律又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是人们创造的,那它为何不创造时,应该用数学公式去描述它呢。以前的古代法典时代,数学工具还不够发达,可现在的数学完全可以精确描述各种的逻辑,包括其中的不确定性。
对我们而言,往往只有那些简朴的法理才能烙印的我们脑子里,如“欠债还钱”之类的,自觉去遵守它。而当我们出台一部法律时,往往是又专业又复杂,无形中就创设了很多“坑”,如果没有深入的学习,群众可能不懂这些具体的坑而违法,政府人员可能不懂这些坑而没正确地执法。
相较我们的法律法规是施行中暴露出这么多问题,在立法环节,就将法律公式化(用一种数学语言来定义法条,而不是语言),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
同样的一件事,一个工作,写出来,看文的人的感受往往会大相径庭。所以,每个单位都有一些写材料的高手,他们遣词造句,耗绞尽脑汁,妙笔生花,才能写出一篇文句优美,文意清晰,清风和畅的报告。我亲历几次,都觉得他们非常的辛苦,觉得文字真是害人的东西,多少人埋在材料堆里,耗尽了青春。
可用信息学的角度说,同一个真实事件,具有多种形式的表达,而且不同的表达传达的意思还截然不同,这是一种信息的失真,这是信息传递上的失败。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文字的艺术,可这个过程,仍可以科学地分析,终究是传达信息,其本质上是在有限的文字里,用各个字眼去传达丰富的信息,尽量触发读者的想象。而读者可以结合自己的个性经历,自行描绘充实,想象成自己认为的样子。
一篇优美的报告其实包含了两方面的功用,一个是准确传递信息的功用,另一个愉悦读者的功用。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说,应用文不应带有修辞的色彩,平白直叙的文字才能被指标量化。若理智客观地看待我们,我们在欣赏一篇艺术作品时,所享受的愉悦感,其实不过是在接受作者的心灵抚慰。
有人觉得这是人类的优点,这是人不同于机器人的地方,而据此说,人工智能永远不可能超过人类。其实,这如同站在动物角度去猜设人类的思想一样幼稚,理智一点的承认,这于其说是人类的优点,不如说是人类的局限。我们所骄傲的情感,不过是我们几亿年的进化中的遗留下来的挥之不去的本能,真正强大的智能不需要这种自我陶醉式的感情体验!
害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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