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行为主体是两类特殊主体:第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这类主体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第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这类主体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该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
出租: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
出借:一般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但是,非法将枪支赠与他人,比非法出借的危害性更大,更值得处罚。因此,这里的“出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永久性地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即包括赠与。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A项,甲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非法出借枪支,就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B项,乙是借入者,借到枪,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项,成立盗窃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丙对乙手中的枪支有排除意思,但没有利用意思,因为丙是为了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为了将枪支送还派出所而偷拿枪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D项,立功制度是针对犯罪分子而言的,是对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制度。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分子,因此谈不上刑法中的立功问题。在此不要将生活中的立功与刑法中的立功相混淆。军队里面的军人也会立功,二等功,三等功,但和刑法中的立功主体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