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第一章的内容中不难发现,要想全面了解刑辩护,只观察人类的行为或是单纯地研究制度建构,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认知科学还告诉我们,人类存在“眼见为实”的偏好,还存在过个自信”和“框架效应”带来的偏见。可能人类早已意识到自身认知的弱点,杜绝片面的证据陈述对判断的重大影响,因此发明了刑事辩护制度,目的是为了“兼听则明”。
为了全面认识“刑事辩护”,我认为有必要从三个方面以新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一是通过作为一个独立的观测者的角度考察人的刑辩行为;二是作为一名控方办案人员,根据法律规则来实施办案行为;三是作为一名辩方(被办案人员),对控方进行有规划的对抗攻防。只有“三管齐下”,才有可能完成这项任务。因为就纯制度研究而言,制度设计是人类的预期,往往会偏离现实“十万八千里”。而只研究控方或辩方,无法了解其中因另一方加入后所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更无法克服自身的利益驱动带来的“认知偏见”。
想从大量的信息来源中获取其中最有用的,只有让这些来源相互独立,以减少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关冗余信息。因此,需要我们运用以下不同的理论知识(根据),依靠人类群体的智慧来杜绝大脑对现有信息和未知信息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认知。
一、经济学理论
用经济学理论研究法律制度问题,这是常见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不符合前述“可证伪性”的标准,故不是科学。其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不完全符合现实,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活动中的辩方(被办案人员)而言。正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被办案人员,往往已被关押,面临刑事处罚,故无法“理性”对自身的行为选择作出判断。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他们只是被办案人员请来提供帮助的人员,诉讼结果的胜负只可能影响他们的部分收入,并不会为败诉而去坐牢。因此,他们所提出的对抗策略,只是对自己有利,不一定对被办案人员有利。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假设辩护律师接了我的案子,谈好胜诉则可以挣100万律师费,而败诉(我有罪)则只能挣10万元。但要想胜诉时需要律师花费一年的时间来阅卷、收集新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和准备各类辩护文书。而让我认罪认罚后,则无须前述工作”。作为一名“理性人”,律师往往即便明知或认为我无罪,也会劝我“认罪认罚”,挣10万元不费以灰之力,没有必要为了100万而付出一年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办案人员而言,作为“理性人”更为符合他们的特征,但又不完全符合。所谓理性,首先他们均是专业人士。其次,他们的利益与办案成败有一定挂钩但不完全挂钩。只是在他们办案资源分配上可以体现其“理性人”特征。但由于即使他们败诉,也不用去坐牢,因此,他们不存在“竭尽所能”办好每个案件的动机。
在刑事辩护研究中,经济分析法不是不可以用,而是要慎用之。否则的话,会搞出许多有害的观点和制度设计来。因为这个理论是不完备的,容易得出貌似正确但实际错误的结论。下向我以当前的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例子予以说明。
《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据说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成本,提高诉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且学术界、实务界对此制变的设立,叫好声一片。该制度实施后,根据“两高”的相关报告称,效果十分不错。但我认为未必如此,理由有:
第一点,该制度预设了许多不现实的假设。该制度规定的“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详见:法释[2021]1号第347条)。其中隐含的不现实的假没有:
1.办案人员与被办案人员对“事实”的认识是一致的;
2.被办案人员如果作出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的供述,则是真实的;
3.被办宗人员愿意接受处罚即表明其真诚悔罪。这些假设之所以不现实,理由十分简单。首先,被办案人员有两种可能,一是确实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另一则是没有实施该犯罪,但被办案人员误认为其实施并作出指控。其次,对于确实已实施某犯罪行为的被办案人员而言,又存在两种能,一是其行为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一则是与指控的事实不一致。第三,被办案人员之所以作出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的供述,又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真实供述,另一则是为了迎合从宽处罚作出的虚假供述。
由此可见,前述“认罪认罚”制度只考虑了现实生活中8种可能的其中一种,运行起来就会有不切实际的结果,往往会给被办案人员带来更大的伤害。案例:这是一个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所见的真实案例(张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没有以罪认罚时检方给其量刑建议为9个月,开庭时律师劝其认罪认罚,他便改了供述使之与所谓的指控事实相吻合,导致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两年。
第2点,该制堵未必能节省司法资源。从我见过的案例来看,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有90%选择了上诉,理由都是量刑过重。
因为对于确实犯罪的被告人,仍希望二审再给予从轻处罚,故继续上诉。而那些为了迎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而作出与自己认知不符的供述之被告人,则是心有不甘,所以上诉并翻供。这样一来,司法资源还是被消费如昔,没有节省。
由于办案人员、被办案人员都难以符合“经济人”的假设,所以在研究刑辩问题时,,对经济分析手段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用经济学理论研究、分析刑事辩护行为,极有可能会得出十分错误,偏离实际的结论而不自知。
二、索罗斯的反身性理论及人类不确定原则
索罗斯认为,所谓反身性是指:“在任何包含有思维参与者的情境中,参与者的思想与现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参与者试图去了解真实;向另一方面又试图获得其想像中的结果。参与者的思想与情境相互干涉,导致参与者对现实的理解是不完美的,参与者的行为会产生他们无法预知的后果”。
以前述张三寻衅滋事案为例:案发时张三在与朋友李四吃饭,突然接到王五的电话让他到某夜总会帮忙,当其到达时王五等人已在该夜总会寻衅滋事完毕。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张三是王五寻衅滋案的共犯。此时“反身性”就会起到作用,因为张三不知道王五的供述,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述只有三种选择,一是说自己当时不知王五请托事项,到了现场才知道是让他帮忙打架;二是拒绝供述;三是作虚假供述称知道王五让他帮忙打架但没有打成。此时,张三的供述(思想选择)对其处理结果十分关键。其如实供述也有可能,被认定成认罪态度恶劣而加重处罚。在张三的“思想”与“判决现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因为律师的劝说,他误以为不供,如实供述均会给他带来不利的结果而选择了迎合办案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最后导致他成为共犯而被判刑两年,完全超出了自己的预期。
这个理论告诉我们,在刑事辩护中控辩两方面对的情况有不可知性和不确定性,诉讼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行为及其他外力因素的干涉等。判决结果是一种事实,但未判时并不可知,且参与者的认识往往与判决不对应。任何一方试图去了解未来的判决时,已经改变了未来的某些情况而不自知。因为参与者意识决定了未来的走向。预期的事实取决于众多参与者共同决策和行为的结果。对此,我坚信不疑,在以下的论述中会经常使用之.
除了反身性,索老还提出了“人类不确定原则”。所谓“人类不确定”是指: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不可能同时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和连贯性,由于人类是参与者,其对于世界的看法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在人类思维受到现实限制之下,思维不足以作出完美决策,无法控制现实的走向,在事件过程中则加入了与随机事件不同的未知元素”。
根据该原则,只要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无论其正确与否,一旦横空出世,就会影响人的行为。人的思维塑造着人类社会的现实。人的思想会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在以某种方式影响着现实生活。孔子、佛陀、耶和华、老子等人,其肉身早己化为尘土,但他们的思想至今还在统治人类的大脑,时不时还在嘲笑世人。
这个原则与反身性原理在人类社会中默默地影响着人类行为及行为的结果。同样也在影响人的诉讼行为及刑辩护对抗行为。正因为人类思准的不完美,故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我现在提出的“刑辩攻守道”即将成为“垃圾”,需要新的理论来予以完善。而找到当下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对我而言,代价就是“坐牢”。正因为我已经找到了问题所在,我就拥有了某些优势,从而可能在将来的刑辩决攻守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以弱克强。这就是本书得以应动劫而生的原因之一。
三、行为科学和认知科学
这本书研究的是刑事辩护攻守,本来可以不写这部分内容。但一种理论的提出,不能没有自然学科中的科学知识作为依据。否则就成为了一种故事或者是宗教。刑事辩护需要研究人的行为,因此认知、行为的科学研究成果如果没有在本书中有体现,那么我所说的一切将只是一场无聊的自我意淫。虽然我不是认知科学,行为科学的专家、学者,但不妨碍我运用这些领域研究成果、结论来“武装”我的研究,使之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刑事辩护中有审讯、鉴定、说服、评判等人类认知、决策行为,因此用相关科学理论、知识对其展开深入研究时显得尤为重要,从而解决纯规范分析而脱离现实的情况。
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及生物进化论告诉我们,人类与蚂蚁、蠕虫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都是大自然配备了神经元细胞网络的一根管子。都是碳基生物,由同一祖先(真核细胞)进化而来,在分子层面是没有区别的。区别之处在于我们人类的神经元细胞及其网络更为复杂一些,可以具备除了冷、饿、痛、爽、恐惧、渴这些基础意识之外更为复杂的意识功能如自我意识、思考、想像、创造等等(虽然意识形成的原理尚不同确,但源于神经元及其实触的作用,已被科学所证实)。
由于人类进化出了有复杂功能的大脑,故可以搞出复杂的人类社会,用思维和想像塑造了现有文明(包括过去的一切文明)。但人类认识世界,首先依靠的是五官,受到了大自然的限制。导致人的认知存在明显的极限和缺陷。如人眼看不到红外线但蛇可以;人耳听不到超声波而蝙蝠、海豚可以。因此,人类认知的局限性,缺陷是固有的。普通的客观事实和结论。虽然人类可以发明出许多古怪的仪器改善自己的局限性。人类本身自带的局限性就必然导致自我认知,认知世界与真实世界本身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
进化史还告诉我们,人类进化出当下功能的大脑用时约几百万年。之后,人类文明以几何级数快速发展,在不到十万年的时间内,从原始狩猎、采集社会发展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与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相比,人脑的进化速度十分缓慢。考古学、人类解剖学等研究表明,当下的人脑结构、功能与十万年前我们的智人祖先的大脑没有显著区别,甚至没有区别。即我们所处的人工智能时代中的人脑机能仍停留在狩猎、采集时代的水平。这样就使得人脑面临复杂多变的信息时代时,出现了一系列的不适应的问题,从而导致许多认知偏差问题。
常见的认知偏差有:跟着印象走,凭直觉导引而行事,对“光环效应”而先入为主,“锚定效应”,对随机事件作同等解释,预测未来,容易听信专家和权成的意见,过于自信,难于抵御“框架效应”、过分关注罕见事件等等。这些思维方式或认知偏差都源于我们这一仍停留在狩猎、采集时代的大脑本能反应,简而言之,我们不擅于理性思考,常在不知不觉中被我们的情绪、情感所误导并产生了许多自己未意识到的偏见、认知错误。从而在社会“竞技运动”如刑事辩护治动中为人所利用,导致自己在这类活动中的失败。或是受骗上当,难于自知而自拨!
认知偏差,人皆有之。如果作为弱小一方的辩方,善于利用控方的偏差、错误,则有可能反败为胜。因此,在本书研究的刑辩攻守之道中,如何利用对手的错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本书的“重头戏”。因此,行为、认知科学的理论和知识对理解我讲的“攻守道”十分关键,读者不可不知,亦不能不自学之。
在此,以一个我在执法办案中经常利用的人类认知偏差为例,说明我是如何利用人性弱点以获取供述的。这个人性弱点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过早下结论”。人类每个人都有这个弱点,一个好的故事足以让人信服。人们只会关心故事的前后一致性,并不关注其完整性。因此,我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为了让他认罪,我会给他讲好一个故事(即我们有许多证据证明你有罪,如果你认罪就会从宽处理),也会向他出示一些证据(可能是真的,也能是我捏造的但可以让他信服),还会向他透露一些他十分感兴趣的信息(案情)。目的只有一个,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下结论,认罪是对他最有利的选择。
这种行为不同于欺骗,因为我没有虚拘任何事实,只是让他认为我有充足的证据,抵赖则没有义。这种审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即利用信息隔离下人性的弱点,让其改变自己的认知(不能认罪,会有不利后果),从向获得供述。
本书所讲的攻守之道,将不断涉及这类利用人性弱点的问题。因本书不是科普书,相关知识需读者自行修习,才有可能读懂我说的相关内容。相关推荐你们阅读的书目,详见本书的附录部分。
四、阳明心学
除了我父母,这个世界上对我影响最大的活人乃索罗斯先生。而在已故之人中,对我影响最大的只有王守仁先生。他的阳明心学,使我一生所学竞得以在监狱中融会贯通,从而证得他所说的“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因此,我算是他的私淑弟子。
我的父母之所以对我影响重大,因为他们不仅给了我生命,还是我的启蒙老师,点亮了我心中智慧之烛。而阳明心学则让我内心光明,烛照万物。至于索罗斯先生,他的理论对我亦是影响深远,帮助我理解“心学”。我记得大学毕业不久,有幸浏览了索老的《金融炼金术》,当时觉得深奥难懂但闪烁着智慧的火花,有禅的味道。让我开始喜欢上了哲学,开始研习阳明心学及其他哲学思想(如佛学、拍拉图的“洞穴理论”等)。在同时阅读《传习录》和《全融炼金术》时,突然恍然大悟。原来守仁先生早在几百年之前就以他特定的方式讲述了后世索老提出的“反身性”理论和“人类不确定原则”。因此,索老在我心目中算是半个老师,又是“师兄”和“学长”,助我证道。
阳明心学不是科学,只是哲学。其世界观为“我心即是宇宙”,其价值观为“致良知”,其人生观为“内圣外王”,其方法论为“知行合一”,其修行法门为“静思”和“事上磨”。在日常生活中,通过“静思”来修心养性,克服眼、耳、鼻、舌、身、意“六贼”对内心的干扰。然后在“事上磨”,检验自己的修炼成效,从而达到“知行合一”的境界便可“致良知”。只有“致良知”之人,可为圣人。“内圣而外王”自然实现人生的价值。
阳明心学虽然是哲学,但其洞见已经被现代科学予以证明。例如人生而有之的各种偏见,阳明先生认为是“私欲”干扰而无法“致良知”;又如他认为未来不可预测,而现代科学则认为未来是随机事件而无法预测。
在我看来,阳明心学亦存在其致命的缺陷,即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王阳明受限于时代,无法得到科学知识(如:统计学、进化心理学、行为科学、神经科学等等),所以无法提出用科学方法,以实验检验假说和用双盲证据证明事实等现代科学中司空见惯的方法来证明他的洞见之事实根据。这一缺陷也导致其理论在后世的没落。但这一缺陷并不能妨碍他成为圣人。因为他早在几百年前没有科学横空出世的蒙味时代中,居然可以发出与当代科学同样的洞见,深刻地阐明了人类认知的内在缺陷及其克服之要义,算是行为科学的“祖师爷”。只可惜“心学”过于超前,导致世人难以理解。
如果将“洞穴理论”、“阳明心学”索罗斯的理论与行为科学并列在一起读,你会发现它们实际上都在讲述同一件事,即人类一切思维建构都是有缺陷的,其缺陷源于人类认知手段的局限性及人类行为对现实的“反身性”。从而导致“人自认为自己是什么”与“实际是什么”两者相去甚远。如果有人事先洞悉相关缺陷,那么在现实中可以占据某种优势地位。如同“在盲人的世界中,独眼龙亦可称王”的道理。
阳明先生曾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他把官场、剿匪工作当成他“心学”的实验场,而索老则选择了金融市场,通过“知行合一”来检验自己的学说和体验。我亦想如此实验,本书所讲的,“攻守道”实际上将刑事辩护作为我的“道场”。以“人类一切思维建构都有缺陷”作为我的出发基石。在攻守之中利用制度的缺陷,对方私欲支配下所犯的各种错误,引导对手走向失败,达到“以弱克强”的目的。
继往圣绝学,是求知者的责任担当。我认为,只要有人类思维参与的任何领域,心学思想均可适用。因此,我的“刑辩攻守道”亦是以心学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行为科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统计学等)的相关结论、原理,作实证分析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我只是将“心学”再次传播,希望它在吸取科学营养之后,浴火重生于世间。
五、权力变现术
在前面的第一章中,我已谈到权力介入刑事辩护攻守对抗的情况。权力介入人类活动是司空见惯的事实,“权力变为现实”(干预和改变现实)即为我所讲的“权力变现”。
若要理解“权力变现”,首先得明白“何为权力”。由于我并非政治学家,也不是语言学专家,故无法给出准确的定义。在我看来,“权力"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向来理解。广义而言,“权力”是指权力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权力客体行为的能力。在动物(非人类)世界中亦可以观测到“权力”现象,例如大猩猩世界中母猩隆利用其交配权让公猩猩给她们食物(有点类似于人类的卖淫行为),又如某些蜘蜘(雄性)在求偶前需向雌性送一个小礼物让其满意后才可与之交配。而狭义而言,“权力”只指人类社会中的主体以自己的意志改变客体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改变现实世界,因此英文叫power,亦有力量的意思。
与动物世界不同的是,人类世界的“权力”建立在大多数人的想像之中,只有大多数人都相信某种“权力”,它才能发作用。而动物界的“权力”,只存在于它们进化出来的本能之中,当然也是神经元细胞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具体机理我不清楚。人类大脑中为何有“权力”这东西,我亦不同白。只是猜想可能源于我们祖先猿类,因为猿类是有等级社会动物。
我们的祖先“智人”,虽然十分弱小(与老安德特人相比),但极有可能因进化出了“想像”能力(“权力”)从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协同性,最后打败并灭绝了其他各种人类。其中也包括了当时身材高大、力大无穷且不畏苦寒的老安德特人,成为世上唯一的人类。否则难以解释我们的祖先“智人”,在没有尖爪利齿且体型较小的情况下(连体毛都不多),如何走出非洲并大肆灭绝其他与“智人”相似(DNA)极高的人类?
扯得有点远了,现在回到“权力变现术”的主题上吧!人类想像出来的权力,除了无法改变自然规律之外,几乎无所不能,因此许多人都渴望拥有之。人类文明史,如果简称为权力斗争史,权力变现史,亦不为过。如果对此无法理解,那么读者最好重上幼儿园补习一下常识。当下人们常说的官员“权力变现”只是“权力变现”中的一种,将权力变成金钱。不足以全面概括“权力变为现实”的全貌,故请读者注意。
人类世界中的权力,按学术界的通说,大概有五种类型:
1.规定的权力。在一个组织中往往规定了组织不同成员拥有不同的权力,例如学校校长有权要求学生按时上课。
2.奖励的权力。例如我们的监狱领导对改造积极的罪犯提出表扬,建议减刑等。
3.强制的权力。这种权力表现为惩罚性措施的使用。如对于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禁止购物、关禁闭等。
4.专家的权利。例如我本人可用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来影响身边的人,让他们心甘情愿为我洗衣服、洗碗(在看守所),无条件按我的建议提出上诉或开展诉法行为等。
5.偶像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主体的个人魅力,个人品格,它们让其他的人类敬仰,索特服从及听命于权力主体。如粉丝对明星的崇拜,教徒对教主的敬仰和民众对领袖的顶礼、膜拜等等。这五种权力按主体身份来划分的话,有两种,一是公权力,另一则是私权力。公权力是指公权人员行使与职务有关联的权力,而私权力则是指公权力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力。
在对于人类社会权力的研究和理解上,许多人只知道公权力及其变现,而对私权和私权变现缺少认知。就连我的前同事(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对此认识都有偏差。他们搜查我的住所但一无所获(罪证、赃款),但无意中发现了我写的一篇文章初稿《权力变现大法》,于是便调侃我说:“兄弟,你玩“权力变现”来到了留置点,以后再也玩不了”。我则回复他们说,即也未必,将来你们会看见我的“权力变现大法”花样众多的不同玩法。公职人员可以将公权力变现,非公职人员也可以将公权力予以实现。具体如何变现,可以简单地说明如下:(以刑事辩护活动为例)
刑事辩护活动中有三项(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是办案人员用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为主导来进行。他们作为控方,显然占据了优势地位,随时调用各种公共资源来达到目的,即创造“现实”。
在控、辩双方力量作用下,“现实”有无限多的可能性。其中有一种可叫理想“现实”,那就是:办案人员水平认知基本一致,尽责尽职查清案情,客观公正收集各类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被办案人员积极配合,提供全面证据,提出合理抗辨事由。但“现实”往往不符合理想状态,有十分贴近理想之“现实”,亦有与理想相去甚远之“现实”。特别是在权力的有意干涉之下,最终的“现实”与理想状态往往相悖。这也是各种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因为权力虽然只存在于人类的想像之中,但它却又是现实人类世界的一部分,可以改变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及其结果。就刑事辩护而言,行使公权力的控方(办案人员)完全可以利用权力干涉取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且可以作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例如:①在取证中只收集对控方有利的证据,不收集或隐匿对辩方有利的证据;②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案件事实时,选择认定对控方有利的某一事实而忽略对其不利的事实;③在法律适用中,有意无意扩大或缩小解释相关不甚明确的法律条文,使之可用于指控目的。这三种常见情况,只是控方“权力变现术”的冰山一角。
而辩方也并非毫无还手之能,亦可以利用私权来干涉现实。例如:①自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②向控方提供不实乃至虚假的有利证据;③通过专家意见,新闻媒体曝光等外部力量干涉办案人员,从而改变诉讼结果;④更有甚者则通过向办案人员输送利益,以改变诉讼之“现实”。
人们主要关注的是职务犯罪中“贿赂”之权力变现行为,却往往忽视了人类社会中常见的其他权力变现行为。由于权力变现行为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任何研究人类行为的理论如没有考量“权力变现”因素,那么它绝对有严重缺陷。无论该理论的立论、论证、逻辑结构、证据等多么完美,其在现实中都不完备。所以,本书须将“权力变现术”作为研究“刑辩攻守道”的理论根据之一。
六、规范分析主义法学
学过法理学的人都应该知道,研究法律问题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凯尔森提出的规范分析主义,另一则是哈特提出的分析实证主义。前者是对法律条文、各部门法、法律制度和体系作价值分析,研究法律竞合、法律冲突及制度设计是否完备、逻辑是否自恰等问题。后者则是对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效果进行研究,多采用自然科学的相关研究手段作为依托。
规范分析有其致命的缺陷,即法律如不实践则很难发现其存在的不现实问题,无论在规范设计层面看起来是多么地完美。例如宋代王安石力推的《青苗法》等一系列变法改革,从其出发点、制度设计、配套制度上看,均貌似可行,但在实践上却困难重重,最后只得废止。又如几十年前推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就制度设计本身而方看似没有问题,全国上下对此叫好声一片,但实践起来则完全脱离了初衷,终亦被废止。
纯规范分析虽有缺陷,但不妨碍我将之用于刑事辩护制度中的法条竞合、法律冲突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的研究。再者,因为规范分析手法,除了法学、伦理学等人文学科,鲜有人涉猎,故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以免读者误会这种分析方法系我原创。
七、毛泽东思想
我个人认为,在毛泽东思想横空出世之后出生的中国人,甚至不少外国人,多少都会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因为毛泽东诗词、语录及其文章的许多内容已成为中国人日常用语的一部分。如果说我们都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的“徒子徒孙”,一点都不过份。
对我个人影响最大的毛泽东著作有三篇:《矛盾论》《实践论》《论持久战》。前者让我用“抓大放小”的方法分析、解决问题;中者让我将问题化繁为简;后者让我从容不迫,走长期主义。
而且在我看来,毛主席他老人家也是阳明心学之忠实信徒。我记得主席曾写过一句话:“在认识过程,战术决定战略;在实践过程,战略决定战术”。这显然是阳明先生的“知行合一,致良知”的毛版说法。因为知行密不可分,战略是方向,战术是方法。在认识过程中,你无法知道方向是否正确,只能用各种方法去尝试,而到了实践过程中已有所知,方向不能有错,若方向错了,再好的方法最后仍是导致失败。窃以为,这就是主席带领红军以少胜多,以弱克强的“法宝”之一。
我在本书中所述的“攻守之道”,正是运用了毛主席他老人家上述相关思想,紧抓刑事辩护中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在知行合一中适时调整战略战术,以致良知及克敌制胜。他老人家的思想是我的重要灵感来源,在此,必须提及并借本书向他所提出的“与人斗,其乐无穷”予以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