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的4个关键点
** 67%(三分之二以上):完全控制**
持股超过67%时代表了股东获取了对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利,其持有的股权能够保证其能几乎能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51%(半数以上):控制 **
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决策公司大多数相对重要的事务,半数以上的人出席股东会即为有效会议。
另外公司股权转让也需要进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4%(三分之一以上):否决**
其实这个是对于完全控制的一个逆向应用,只要你持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即代表了无人能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相当于取得了否决重大决议的权利。
10%(十分之一以上)参与
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即可召开股东大会。不过也仅仅是召开而已,具体是否通过还是得看股东大会的表决。但起码也掌握了发出声音的权利了。终归到底,怎么说也有了一定的参与感。这个“可有可无”的权利说不定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发挥出很多的左右。
另外,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控制权的执行机构-董事会
对于设置了董事会的公司来说的。
虽然股东大会号称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过股东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实际的公司运行还是依靠董事会或经理人来执行。
这里有个特别注意的,董事会决议是一人一票的,而不是采用股东会一股一权的原则。所以,争取到董事会的多数席位,意味着拿到了公司日常事务处理的控制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控制权的例外
控制权有一个例外叫--“公司章程对xxx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很多条款后面都增加了这句话。这个原则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自主空间。
根据这个原则,公司可以为某个股东设置一股多权,一票否决权等逆天管理权限。也可以在股权转让、退出等权利上给予某些股东一定的优先权。
2015-05-20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