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优先受偿权情形:
1)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清偿(实体权利上优先);
2)存在多个优先权或担保物权情形,按担保物权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3)首封法院享有优先处置权(程序上),但在强制执行后,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具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实体上优先)。
无优先受偿权情形:
1)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则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仅仅是程序上的先后);
2)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
2.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受偿;
2.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情形,可以执行移送破产。
法条索引:
《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款规定: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