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距离

    或许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法律意味着理性、无情、秩序与中立,“至高的孤冷”似乎成了法律外观的一种标签,在大多数寻常的时间里,人们往往认为自己与法律之间几近是疏离而不可及的。与之相反,文学是如此丰富多姿、引人神往,平易近人的它是将如此多而深刻的道理与情感播撒在人间,人们怎能对其不眷恋有加、赞颂不绝呢?那么,倘若法律与文学这两样东西分别将属于自身的一部分让渡给彼此,由此而形成的新事物是否能够让充分理解过它的人们改变对法律与文学原有的观念呢?在我看来,这大概要取决于人们对法律与文学在观念上的距离感能否得以合理消除。

    作为一名专业修习法律的学生,我也对文学保持着未曾衰减的热爱。我始终相信,一个人最理想的性格状态是理性与感性均衡并存的,而要达到这种状态,就必须能够在认识到理性与感性之间相斥一面的同时,设法寻求二者相容的一面,进而将二者和谐地融于自身。我始终相信,法学与文学的结合,可以为培养这种理性与感性和谐共存的性格开辟一条有效的道路,因此我试着牢牢把握住法学与文学之间的距离,使它们之间不致距离疏远。为此,在我所有的学习时间里,分配给法学与文学的时间和精力几乎是同等的,以期望它们能在塑造我的理性性格与感性性格方面保持尽可能同步的节奏与程度。直到后来,我渐渐意识到,法学或者说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距离,有一部分只是观念上存在,在这一部分范围内,二者是可以融为一体的。

    引生出这种意识的最初动因,是在我阅读到一本名为《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的著作时。根据这部著作的作者苏力教授的介绍,法学与文学已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存在着多个分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分支是对文学中的法律进行研究。可见文学之于法学,并非处于完全隔绝无用的境地,相反,文学中的部分内容往往为法学提供了珍贵的素材根据,苏力教授便是借助对中国传统戏剧文本的分析,来揭示其所反映的法学命题,例如公正、平等、责任、报应等等。

    如果要理解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距离,首先要认识到二者之间存在的种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点即使是对不谙熟于法律与文学的普通人而言也并不困难,因为无论是在与法律息息相关的各种案例、文献当中,还是在充溢着文学气息的各种体裁的作品里面,总会共通着一些为人性所共鸣的品质,如象征良善的正义、平等、宽容,又如昭示罪恶的暴力、谋害、仇恨……假若文学是以一种自由穿梭于世间各处、自由与人心共舞的姿态而向人们散播其温存,那么法律便可以说是以一种日常不为人心所觉的潜在姿态护佑人们周全,但在向人们宣示前述种种共通的品质方面,二者的功能导向却是殊途同归的——启人心之向善,去人心之隐恶。

    事实上,理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把握法律与文学的距离,并非只有专门从事有关学术研究的学者大家们才可实现。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能呈现的形式是极为丰富多样的,甚至可以是极有趣味的。在此略举一例,我曾在先秦典籍《列子·汤问》当中读到过一句古文:“视之不可见,运之不知有,其所触也,泯然无际,经物而物不觉。”尽管原文的含义是在对一把古剑进行描述,但是我却从字里行间窥见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轮廓,这种从同一段文字中解读出新的意义的感受着实让人观念一新。

    总而言之,法律并非是“至高的孤冷”,文学亦非与法律触不可及,我们对此二者所持的观念如何,往往决定着此二者在我们心中的距离有多远。所以试着重新审视法律与文学吧,或许你就能从文学的“温情”当中窥探到为法律所关注的品质,就能从法律的“冰冷”中捕捉到些许为文学所褒扬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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