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项目讨论中,对“是否进行***研究”的讨论议题时,会被要求提交“不能进行****研究”的确切证据,并以此作为该项目讨论是否可行的依据。
我个人不完全认同该讨论方法,举例如下:
甲:有人能活200岁以上!
乙:……不对,我还真没见过活过200岁的!
甲:你没见过就没有啊?你必须找遍全世界才能证明确实没有!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发现:
1、乙反驳的是甲声称的“有人能活200岁以上”,而“乙不能证明地球上绝对没有活过200岁以上的人”本身,并不能反过来证明“有人能活200岁以上”。“找出一个超过200岁的人”,是甲的责任,而不是乙的责任。
2、提出一个观点之后,要求对方进行反证。逻辑是:既然你无法证明我是错的,那么我就是对的。但存在明显的逻辑误区。
3、对立双方的举证难度并非总是对称的,以上例子可以发现,乙方的举证难度远远大于甲方。
同理,“谁主张谁举证”不仅是一个法律术语,还可以应用到工作项目的讨论分析中。以“是否开展****研究”的分析讨论为例,如果由提议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以下优点:
1、证明“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获取相对容易。
2、对“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判断标准比较明确。即该证据客观、充分、严谨,且符合法规要求,就可以开展工作,反之则不行。
3、因为提议方证据易获得,且判断标准明确,讨论效率将会提高。
如果由反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以下缺点:
1、证明“不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获取难度较大。
2、证明“不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有可能无限外延,例如“国内法规不允许开展,那国外法规是否允许开展?能否证明全球法规绝对不能开展?”或“这几位专家认为不能开展,那么其他专家是否认为能够开展?能否证明全国没有一个专家认为绝对不能开展?”这样会造成举证周期延长,降低会议讨论效率。
3、证明“不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例如,对“10%概率”不认可,还是“20%概率”不认可,存在较大争议。
4、如果以“不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不充分,就反向证明“可以开展****研究”,可能会有偏差,不利于公司决策。
如果提议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必须由反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对举证范围及判断标准进行提前约定,以“不可以开展****研究”的证据提供为例:
1、提前约定检索法规范围为“国内药品相关法规或****法规”,
2、专家咨询调研方面,提前约定咨询专家数量为“国内相关行业权威专家5名或***名”。
3、判断专家否认意见的标准,提前约定为“80%或者***%的专家不同意此建议”。
4、如果达到提前约定条件后,即可以根据证据得出结论,以避免因反对方证据外延导致的讨论周期延长。
综上所述,我对于项目讨论有两条建议:
1、建议明确由提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以提高讨论效率。
2、如果提议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建议对反对方举证的范围及判断标准进行提前约定,以避免证据无限外延,影响讨论效率。
补充:
1、工作讨论中,应该是谁提出课题项目,谁就得拿出充分的论据来支持这个项目开展的可行性,如果拿不出来说明他们还没有考虑周全,没有考虑成熟,轻易按一个不成熟的想法去开展项目风险是很大的。
2、反对方即使没有证据推翻,那也可能只是暂时没找到有力证据,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也不能说明我没证据,就能证明你是对的。 类似于:要求提供“你不欠我十万元钱”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则证明“你欠了我十万元钱”。
3、项目讨论的关键,是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分析,来证明该项目值得开展。而不是讨论分析项目不能开展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