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纯粹知性一切综合原理的系统展示③
B.第二类比
按照因果律的时间相继的原理
“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
因果性在三个关系范畴中占据核心地位。
休谟怀疑论的中心就是对因果性的质疑,摧毁因果性就摧毁了整个自然科学。康德要恢复因果性的权威。时间相继,就是因果性的图型。“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发生,”就是因果律为自然界立法所建立的法规。变化指的是实体与实体之间在时间上的前后交替。一个实体运动,作用于另一个实体,前者作为原因,后者作为结果。
1、知性与知觉
休谟在知觉里寻找因果性,所以他认为一切都是偶然和习惯,并最终否定了这个概念。康德说,因果性这一概念并不在知觉之中,它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因果关系的概念是用来把知觉到的状态规定为一种客观的关系的,这样我们就获得了知识。
2、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所以甚至经验、也就是关于现象的经验性的知识,也只有通过我们把现象的接续、因而把一切变化从属于因果律之下,才是可能的;因此现象本身作为经验的对象,也只有按照同一个因果律才是可能的。”
从因果性的规律里面,康德最终要推出的就是经验知识的可能性,因果性的经验知识何以可能。所谓经验的对象就是现象,而这个对象是由主体所建立起来的对象,所以我们在认识对象的时候关于认识本身的知识其实就是经验对象的结构。我们对经验对象的知识的结构,就是经验对象本身的结构。因果律这一原理不仅仅是我们用以把握知识对象的原理,而且是对象本身得以构成的一条原理。因为这个对象是我们所建立的,是主体所建立的,所以对象和关于对象的知识是同一的。在这个意义上,思维和存在是同一的。所以因果律一方面是思维的前提,一方面是存在的前提,也就是经验对象的前提。
如果固守于唯物主义的观点,上述论断我们可能就无法接受,难道小花园的一棵丁香树不是一直在那里吗,说“它的存在是我所建立的”,这种说法简直滑天下之大稽?但是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聚焦认识论,我们如何认识世界这类的问题,那么在这里“我”就是最重要的,因为是“我”要认识世界。从这个角度,对于我来说,“丁香树”就等同于“关于丁香树的知识”,这意味着,“丁香树的存在(存在论)”和“我对丁香树的思维(认识论)”是同一的。从认识论的角度,丁香树不是客观地一直长在小花园凉亭的旁边,而是被我这个主体所建立起来的。
凡是可以认识的对象都是已经被我们的主体所建立起来了的。我们怎样建立对象,也就是我们怎样认识它;我们怎样认识对象,也就是我们怎样建立它。所以不是我们的观念符合对象,而是对象符合我们的观念,对象的结构是按照我们的认识结构形成的。
3、理解现象
休谟的贡献在于:一是揭示出凭借主观感知上的相继不能确定客观上事物本身也是前后相继的;二是把现象和自在之物分开,甚至连有没有自在之物都怀疑。
现象是有一个东西刺激我们的感官。有被感知的东西却没有被感知者本身,这不符合逻辑,康德说一定有一个自在之物。他不知道自在之物是什么,因为他说的不是存在论而是认识论,即既然有现象,就必须假定现象背后有一个与现象相对的东西作为我们认识启动的条件。自在之物是认识论条件意义上的必然存在,而不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存在。承认自在之物的存在正是他和休谟的区别。
经验派(洛克、贝克莱、休谟)——把表象本身当作对象来看待。认为现象作为诸表象同时就是意识的对象,凡是意识到的都是我们的对象。既然现象不是自在之物,就不能给我们带来真正的知识。
唯理派(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把现象假定为自在之物,把表象看作是反映了自在之物的对象。
康德——即使现象不是自在之物本身(反对唯理派的独断论),却仍然是唯一能给我们带来认识的东西(反对经验论)。
现象本身这个概念是介于现象作为一种主观的显现以及现象作为一种认识的对象这两者之间的。现象不仅是它向我们呈现出来的主观的表象,那种心理学上的对象;它还是被当作一个客观对象来看待的,本身有它的杂多的存在。现象不是自在之物却仍然是唯一能给我们来认识的东西。
因果性的必然性要求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怎样使现象本身具有时间上的客观性,使这种联结具有一种前后必然的、而不是主观任意的客观性质?
“现象本身”处于主观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是客观现象。关键问题变成:现象本身作为一个被联结的对象,作为一个被认识的对象,如何可能?答案是现象从属于某条规则,而这种规则使它“与任何别的领会相区别”。
“在现象中包含有领会的这一必然规则之条件的那个东西,就是客体。”
客体既不是自在之物,也不是意识到的东西都是客体,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是通过把知觉印象用一条规则构成起来之后得来的东西。客体是由自我意识的先验综合在现象中所建立起来的那个对象,就是包含有领会的必然规则、包含有各种表象的必然规则的条件的“那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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