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一百八十六)

回到律所苏律师对前台说:如果一会儿有人找我就领她去会议室。

苏律师来到会议室就问道:对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都熟悉了吧?都来谈谈对这个案子的看法,谁先来?

任律师:我先说吧,我认为这个案子定性、定罪都没什么问题,但就是觉得别扭,觉得有的辩但又找不到切入点,光说些套话又不是我们的作风,很矛盾。

这时前台把被告的姐姐领到了会议室,苏律师请她进来后说道:我们正在讨论你弟弟这个案子的辩护方案,如果你愿意可以进来听,但卷宗有规定不可以给你看,因为里面有证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不允许被告亲友看到。如果不愿意听大家讨论就在我办公室等一会儿,讨论完后我向你介绍情况。

店总乔丽:那我就在您办公室等吧。

苏律师回到会议桌前大家继续。

韦律师:根据卷宗记载和任律师介绍的会见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叙述的事发经过基本一致,被害人酒后留宿被告人的住处有言在先不可以有过分的行为,被告欲行不轨时被告人有明确的语言表示和动作反抗,但被告仍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双方均陈述有插入、有射精,人体检验及内裤存精液残留。所有这些都可以说该案定性和定罪都没有问题,但有一个疑点,就是人体检验做了两次,一次侦查阶段,一次起诉阶段,但结论是基本一致的,处女膜完好,阴道无明显撕裂伤和擦伤。就这一点我认为公诉人对案件是否即遂应当有过疑问或争论。这是我的看法。

小何律师:韦律师的观点是对的,还有一定就是被告有两次口供中提到案发后被抓前与被害人见过面,并且一起过夜,此节侦查起诉都没有落实或重视,我搞不明白,但我认为应当査清。

小刘律师:要是从这条思路说下去,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供述都流露出被告与被害人间都有一点好感,否则被害人也不可能留宿被告房间,这一点是否在辩护中也有意义?

苏律师:说得都不错,对案件的感觉也对,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思路也就该清楚了。我为什么把这么一个看上去不起眼的一个普通刑事案当大案子似的组织大家讨论?是因为这是一个判法定最低刑都显得过重的典型案件,很难遇到,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审委会讨论可以在线下判决,具体条文我记不住,大摡是这个意思,小何一会儿把条文查出来。这个案件能否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决就是我们辩护的方案和辩护是否成功的标志。对此都有什么看法?

任律师:方向没有错,是不是难度有点大呀?

苏律师:判决是法官判的,我们只管过程,把应当在法定最低型以下量刑的事实依据说清、法律依据说清,证据给展示出来,说明白就完成了辩护人的职责。过分的追求结果就会导致功利心、甚至不择手段。现在咱们明确第一个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定性没有问题,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那么我们就在辩护的开始声明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让对方放心我们针对的是量刑不是定性,而公诉方在庭审中最关心的是定性问题,相对量刑他们更关心能否定罪。如此就减少了对抗,我们的意见就更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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