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这个形态便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A来说,单是把它交给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B来说才发生。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双方进行的交易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种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方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间上的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中介,再以A+A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形式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宅男还未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和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一种法律交易手续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
但是,正因为作为资本预付的货币具有一种属性,要流回到那个把它预付出去即把它作为资本支出的人那里,正因为G—W—G'是资本运动的固有形式,所以,货币占有者能够把货币作为资本来贷放,作为这样一种东西来贷放,这种东西具有一种属性,即要流回到它的起点,并且要在它所通过的运动中作为价值来保存自己和增加自己。他把它作为资本放出,因为它在作为资本被使用之后,会流回到它的起点,也就是说,经过一定时间能够由借入者偿还,而这正是因为它已经流回到借入者自身那里。
因此,货币作为资本贷放——以在一定时期以后流回为条件而放出货币——要有一个前提:货币实际上会当做资本使用,实际上会流回到它的起点。因此,货币作为资本进行的现实的循环运动,就是借入者必须把货币偿还给贷出者的那种法律上的交易的前提。如果借入者不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来使用,那是他的事情。贷出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贷出的,而作为资本,它必须执行资本的职能,包括货币资本的循环,直到它以货币形式流回到它的起点。
一定的价值额作为货币或商品借以执行职能的流通行为G—W和W—G',只是中介过程,只是这个价值额的总运动中的各个要素。作为资本,这个价值额通过总运动G—G'。它作为货币或某种形式的价值额预付出去,又作为价值额流回。货币贷出者不把货币用来购买商品,在这个价值额以商品形式存在时,也不把它卖出去换取货币,而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G—G',作为经过一定时期又会流回它的起点的价值预付出去。他不买也不卖,而是贷放。因此,这种贷放就是把价值作为资本而不是作为货币或商品来让渡的适当形式。但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贷放不可能也是那些和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无关的交易的形式。
以上是我们只考察了借贷资本在它的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运动。现在来研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