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一只狗

      狗从天上来

        小的时候,电视里戏曲频道经常会播放一首《天上掉下个林妹妹》,我还在想天上怎么会掉下来一个人呢!后来大学期间,学习侵权责任法,才发现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从鸡蛋白菜叶到菜刀菜板,能从高空抛下来的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那些缺德的人不能扔的。

        今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楼下,一位陪同乡看病的女士正准备走入一间诊所。万万没想到,天上掉下一只大狗,一下将该女士砸到在地。天降之狗随后仓皇逃离事故现场。

天降之狗

      经诊断,该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瘫。由于医疗费过高,已经支持不起了,受害女士试图寻求法律帮助。按照公开报到,出事大楼大约有七八个厂,以前出于消防的考虑,通往楼顶天台的门大家是不会上锁的,什么人都可以上来,当然也包括狗。此大楼天台是过于开放的公共区域,大楼楼顶有菜园也有其他的一些杂物。事发之后,狗跑不见了,在大楼天台发现了狗笼子。因找不到狗主人或加害人,无奈之下,女子将物业、房东以及小区租户全部告上法庭,目前案件还在第三次开庭中。

      受害人可以告哪些人

      那么,本案中,是否可以告整栋楼的人?因为本案中狗是活物,是不是应该仅狗主人承担?

      个人观点,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菜刀等物品从楼上抛出,一般推定菜刀的所有权人、使用者可能是加害人,基于过错原则来归因。本案中,由于狗是活物,有多种可能情形。

      如果狗的饲养人疏于管理,狗自己跑出来了从楼上坠落把人砸了或咬了,狗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基于饲养动物侵权的归因原则,也可以适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还有一种可能,狗养在天台,也许狗主人或者其他人觉得狗很烦,把狗从天台扔下来,狗被动作为一个物体,从天台被扔下来,那么就属于高空抛物侵权。

      所以,本案中可能有两种选择,就是饲养动物侵权或高空抛物侵权。而且,受害人的损害和高空抛物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案件中没有关于狗主人的关键证据。天台上的小笼子、有街坊称曾经看过这条狗 …… 只是带有猜测的推断。所以,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用高空抛物侵权的无过错规则来确定被告范围是最有利于受害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意味着,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时候,有权告整栋大楼的人。这是基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就算没有过错,多出于社会公平或者伦理、人道主义等原因,也要承担责任。

      对于大楼中的其他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则要承担补偿责任。

      无辜的人怎么办

      对于这种,“人在家中做,祸从天上来”的事情,无辜受到牵连的人感到很委屈。

      个人认为,一方面尽量理解,从立法意图来看,其实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也是对于未来可能无辜被砸的人提供一种潜在的救济保护。个人认为,这个条款也就是像保险一样。

      另一方面,无辜的人确实因举证难,而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仅主张此条款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如某法院对于高空坠落酒瓶子事件的判决:何某称其事发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何某的辩称,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酒瓶,不能证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要让自己证明这个不是我的很难,尤其是寻找客观证据。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在a座发生事情要c座承担么?目前看来,判例各有不同。

4、找到真正加害人。(几乎不可能,提供线索)赔了之后,发现加害人,求偿。

5.不可抗力。

所以,高空抛狗案中,普通无辜住户的举证责任基本上要证明自己不是抛狗的,如不在家等,还有就是不是狗主人,没有时间上天台等。

    关于高空抛物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

    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个人认为,现实中的这种社会补偿制度执行其实也不好,就算法官判了,有些住户也不履行,受害人第一时间没有得到救济。

    其次,警方的侦查力度也不够。对高空抛坠物砸死伤人案件,警方应先立案侦查,是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高空抛物,我认为很大可能性成为刑事案件,本案中有可能是故意伤害。举一个例子,如果在人群众多地方,从30层楼上扔无数臭鸡蛋,很有可能砸死一堆人,那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了。

    同时,此种无过错责任真的能够实现被害人救济么?在这种救济模式之下,普通住户证明不是加害人的难度很大,各地适用及裁判尺度也不同。在此类案件中,若对于整栋楼包括一楼均适用无过错责任,以民补民,是否过于严苛?而国家救济基本上没有体现。如果一个制度设计与社会大众朴素的情感需求偏差过大,如果并不能很好实现立法意图,是不是可以考虑修改了呢?

最后,还想感叹一下,文明养犬和切勿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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