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万历十五年》,我觉得作者一直在强调明朝采用的是道德约束,而不是法治,而且我看到有的朋友总结这本书的时候也强调了没有采取法治是明朝走向衰败的主要原因。对此我表示异议,我不否则这是其中一条的原因,但是将这个总结成一个鼎盛朝代没落的主要原因是不是就有点牵强了。
我觉得历史问题就应该将其放到完整的历史背景中去考虑,单独拿出任何一个片段都是偏颇的。
明朝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朝代
首先,朱元璋是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的。
他亲自参与了《大明律》的制定和修改,可以说《大明律》是他“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明朝自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因此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
其次,弘治、嘉靖、万历年间制定、修改过条例
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年)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也就是统治阶级发现了《大明律》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必要的调整。我们且不论这种修改的最终受益者是谁,即使是受益者是当权者,也可以看出朝廷对于这种收益也给出了法律的解释和规,这也是明朝重视法律的表现吧。
最后,《大明律》在中国历史上的的地位。
最为最后一个汉人王朝,《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进行编辑,继承了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律例编辑的优点,同时对各朝代的律例进行总结完善。而且,清朝颁布的《大清律例》是参考《大明律》进行修订的,同时根据自身的统治需求进行了修改。
综上,我可以说明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律统治的朝代。当然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我们不可能要求该法律像现代一样做到人人平等。毕竟明朝是封建王朝,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你要求一个统治者利益高于一切的朝代去奉行全民平等的法治,是不是有点搞笑呢?而且我也并不认为当代彪炳“法治”的国家真的做到了人人平等,毕竟当政者掌握着别人没有的资源,他负有责任的同时也享有着权力。
道德约束
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作为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是为了稳固自身的统治。儒家学说因其成书年代和政治诉求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儒家关于德治的想法。
国家的治理完全依靠德治是不现实的,德治估计可能只有在共产主义的时候能实现吧。当社会存在阶级差异和贫富差异的时候,当部分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法律是必要的手段,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总有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总有人会说谎,总有人会依靠自身知识销毁证据,总有人可以依靠自身权力和金钱驱动别人....如果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那么也不会有那么多的案件发生。律师是存在便是法律掌握在少数有钱人手里的证据,如果没有道德作为约束,律师便只是有钱人的代言人,利用自身知识使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发展不也是依靠道德的评定标准进行指定的吗?
如果没有道德底线,会有人在乎生活在底层的人民吗,作为美德的仁爱、慈悲、自律、诚信这些也并不能完全靠法律维护。难道你还要每个人每年交多少钱用来慈善吗,你能规定不给老弱妇孺让座就是违法吗,你能杀死每个放你鸽子,任意迟到的人吗,这些都不是法律能够规定的范围,而是每个人应该保留的道德底线。
没有任何一件事是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的,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状况,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推测未来做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选择。而时间会给出合适的判断。
时代的烙印
作者成书时代是“四人帮”时期,中国文人擅长借古讽今,而万历十五年中关于法治的强调是不是因时而发呢,我们也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