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崔朱居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背后

今日,一个朋友给我递来了一份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崔朱居委会与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建超财富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我看了后毛骨悚然,惊叹这家居委会权力真大!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狗胆真肥!

大家一起看看这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吧!

冒一看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受益人,大家一定以为崔朱居委会一定是好心。他签订本合同,“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为受益人。

“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个说法味道很不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何时成了物业公司的了?崔朱居委会和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心里这么想想就罢了,还能白纸黑字的写出来,胆子够大!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概念?这是2019年10月出台的《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产出的一个怪物,是小区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业主、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等委派人员组成。大家看,这样的组成单位被崔朱居委会和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定位成了“物业公司的”,好家伙!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是不是都认同他们属于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的,但崔朱居委会应该是,看看本合同主要内容就可见一斑。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质量》,这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只有草草6小条,而且在每条“服务”字样前面都先冠名上“管理”二字。管理物业公共部位,管理卫生保洁,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管理装修。

别小看“管理”二字,物业冠名上“管理”二字,物业的权力就无限大了,物业服务的内容还可以无限地缩小。

据悉,该合同管理服务的小区为建超财富广场,这不能算一个小区,只有十幢路边小别墅,除了各家门前路边一点路牙空地,没有小区大门,没有公共绿化,没有保洁空地。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冠名上“管理”二字后,不用派保安,不用派绿化工,不用派保洁,因此物业服务内容几乎为零,就是大大的张着大口的“o”!

张着大口的“o”,就是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几乎不服务,却要按造物业收费标准收费,并在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五条e款、第九条第7点中规定崔朱居委会帮其收费。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为了能收到费用,在第十条、十一条、十五条、二十条中,赋予了物业公司拥有高于国家法律的权力!

这些权力有“接受处理甲方(居委会)和业主的投诉”;“规劝、批评、警告、制止、公示等必要措施”;“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停水停电)。这些权利,把居委会变成了物业的小弟,把业主变成了物业管理下的不听话的小孩。

更要业主命的是第八章第二十条物业不承担责任的第4点,“乙方(物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时,给业主及使用人带来不便、造成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乙方(物业)也不承担责任。

这一条,你品,你细品,那是妥妥的来自“黑大哥”对业主的威胁!不交费的被物业弄伤、弄死的,物业也不用承担责任!你若是业主,怕不怕?

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是背后有保护伞?还是自己是黑大哥?他怎么敢明目张胆地白纸黑字规定自己拥有高于国法的权力,而崔朱居委会居然敢签约。

崔朱居委会胆子大,权利也大!

在第四章中第八条,崔朱居委会给自己规定的权利有:“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公共场所、公共会所等小区公共部位由乙方(物业)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益所得用于补贴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这些收益明明都是业主的,崔朱居委会就可以代表业主送给洪泽绿源物业服务公司。

在第五章中第九条中,崔朱居委会给自己规定的权利有:“代表业主及使用人签订本合同,对业主及使用人均有法律效力,业主及使用人应严格自觉遵守”;“审定、修订业主公约,并督促业主及使用人”。

崔朱居委会何时拥有了高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法典》中规定的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崔朱居委会不但胆子大,而且彻底把自己卖给了黑物业,本来应该为业主居民服务的崔朱居委会成了什么?真让人不好骂出口!

这一份物业合同背后折射出了什么?隐藏了什么?望淮安市洪泽区领导深究一下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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