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崔三扯 20160831
PPP 概念炒作了好一段日子了,前天又迎来了概念一日游。之前在雪球看了不少文章,谈了 PPP 对未来基建的美好愿景。作为一名结构设计人员,这几年很有幸也参与了一部分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对于 PPP 的概念也开始逐渐涉猎,今天抛砖引玉,随便谈谈我对这个概念长远发展的初步认识,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PPP 模式其实在中国也不算新鲜产物了,从 80 年代中叶到 21 世纪第一个十年,从外资到民营企业以 BOT、TOT 等方式建设水厂、地铁等项目,PPP 模式得到了较多的实践与发展。到了 2013 年,PPP 热潮在全国开始掀起。与此相应,也出台了众多的“办法”“指南”等法律文件。
这一波 PPP 概念的兴起和炒作,个人认为其主要的社会背景主要在于缓解地方债务问题:大量的政府融资平台进行举债建设,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据笔者与一些来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客户闲谈了解,一些城市的财政实际上已经无法偿还原有建设项目的贷款。因此,去年年底由中央推动的地方债券的又一波发行,着实给这些地方政府松了一口气。而 PPP 模式,也是今年的另一根救命稻草。
PPP 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被当前市场寄予厚望。然而事实上,PPP 仅能作为传统模式的一种补充,即便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仅占公共投资的 15%。且 PPP 模式项目高度集中于“有利可图”的公共项目中,在公路、水厂、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运作事实上早已成熟,而对于大量公益性、非营利性项目,社会资本仍罕有涉及,这不仅在于公益性项目与私人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天然矛盾,也说明了当前市场并不至于缺乏合适的资产可以配置。例如,笔者从事咨询的一个文化项目,投资大约 3 亿,政府原打算采用 PPP 模式进行建设,但社会资本提出了 5000 万元的利润要求,最终迫使政府放弃了该模式,转而继续运用传统模式进行建设。同时,为了防范地方财政 PPP 模式支出风险,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每一年度全部 PPP 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10%。这一政策性文件在控制地方财政风险的同时,实际上也为 PPP 概念的想象,预留了天花板。
更重要的是,当前一窝蜂的 PPP 模式,在我看来,许多仅仅被运用为一种融资的工具,类似于改头换面的政府债券和获得国家补贴的工具。一方面以高于长期贷款利率的财政支出,通过拉长财政对于项目的回购期限,缓解一时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又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获得一定量的项目资金——这一做法对于持续性的投资拉动 GDP 和防止地方财政破产从短期来看是有好处的,但就长期来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偿债问题。
综上所述,就笔者看来,PPP 的概念可以炒作,但不必要遐想——毕竟,适合 PPP 的在概念发掘之前早已趋之若鹜,不适合 PPP 的最好还是不要大规模 PPP——否则,离资产荒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