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二)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能否获得双份赔偿?

一、交通事故工伤与一般事故工伤

    一般事故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三要素要件),则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即使所受伤害是由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未注意操作安全等过失原因造成,也应认定为工伤。

    现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依据的材料,应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二、关于赔偿模式的主要争议观点

    一是二者兼得模式。指受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又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获取“双份利益”。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对受害职工的保护,特别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况下,可以使工伤职工获得充分的赔偿,对受害职工权益的保障极为有利。其缺陷在于加重了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负担,且容易使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害,违背了公平规则。

    二是补充补偿模式。指发生工伤事故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获赔偿或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害。其索赔程序为:受害职工或雇员首先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就其填补损害的不足部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节约工伤基金开支,较为合理地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既避免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又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但其缺陷在于案件处理程序繁琐,司法成本较高。

三、法律演变及分析意见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有的规定已经失效,有的规定不明确,有的规定不一致,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造成各地司法实务中各行其是,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双份赔偿”原则进行了间接认可。2014年6月18日公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倾向于支持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除医疗费用外可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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