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校与政府
第一节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一、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实现某项事业或使命而努力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涉及的领域广泛,例如教育、慈善、学术、宗教、环保等方面。一般而言,国际上普遍认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六个最关键的特征,分别是:组织性(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政府是所有社会组织公共关系中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对象,任何社会组织都免不了和政府打交道。政府关系正是指社会组织与政府及其各职能机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即社会组织和政府沟通的具体对象之间的关系。
从整体上讲,非营利性组织也被称作第三部门,与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企业),共同组成影响社会的三股力量。而政府与每个非营利性组织的关系,则主要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二、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一)学校的特殊性
在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团体组织,如基金会、工会等;另一类是事业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等。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一种形式,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第一,学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
第二,教育活动给学校带来的特殊性。
第三,学校管理方面具有科层与学术二元特性。
(二)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由于(公立)学校自身的特殊性,即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教学活动特殊性和管理方面科层与学术二元特性,学校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政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相较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而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更为紧密,在行政上受到的管理范围和控制力度更大,在教学活动的目标、内容、方法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更多。
严格从教育行政学的角度来讲,政府与学校是教育行政对应关系,即教育行政主体与相对结构关系。教育行政主体是依法成立、具有教育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行为并能够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主体。
近年来,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权力下放、办学多元化、扩大办学自主权和教育投入多样化。在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责逐渐从管理向服务过渡,对学校的直接干预和微观控制逐渐转变为间接干预和宏观控制,学校也从被动地位逐渐转向主动地位。学校与政府关系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是学校自主权的增加,而政府需要做的是“把该管好的管好”。在这种前提下,一方面,政府的管理方式有如下变革:由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干预和宏观管理;由控制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管理;由人治型管理转化为法治型管理。另一方面,学校也要进行相应的变革:明确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进行校本管理,体现“以基层为本的管理”;克服对政府的依赖,逐步提升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专业性。
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学校亟须加强与政府的关系管理。一方面,学校要认清自身与政府的关系,处理好与政府的教育行政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学校要抓住教育体制变革的大背景,积极面对自身发展道路前的机遇和挑战,以期获得政府对自身发展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