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热的夏季,一提到音乐喷泉,是不是立即有种清凉的感觉?一首首动听的音乐,或悠扬,或激昂,配上多彩炫目的灯光,变化多端,美轮美奂,给游客带来无比震撼的视听盛宴。你是否知道,美妙的音乐喷泉也有著作权?曾在G20峰会上备受赞赏的“西湖喷泉”,就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被告上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原创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的法律认定,被称为“中国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
案情起源
原告中科水景公司诉称,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以下简称:青岛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工作为公司2013年完成,被评为中国十大音乐喷泉之一,并获得“中国喷泉水景行业设计创新奖”。此前,西湖管理处向公司称杭州西湖音乐喷泉需要进行整体改造,到青岛实地参观考察了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由中科水景公司详细介绍了天水喷泉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实地观看了喷泉喷射演示。
“剽窃”经过
参观结束后,西湖管理处表示非常满意该喷泉的整体效果,并表示希望将杭州西湖喷泉改装工程交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考察期间,西湖管理处负责人索要了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气动水膜的设计数据、实验视频等详细资料。随后西湖喷泉项目进行了招标,最终中科恒业公司中标。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
东窗事发
中科水景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青岛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中科水景公司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因此起诉到法院。
音乐喷泉属于哪种作品?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8类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最后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予以兜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音乐喷泉作品。
争议焦点:音乐喷泉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原告中科水景公司称,其创作了青岛世园会《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音乐喷泉,并享有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法上并无音乐喷泉作品这一单独类别,因此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只能选择与音乐喷泉作品最相近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的类别进行登记,而实际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其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泉在特定音乐背景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
被告辩称,原告登记的作品类别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仅体现在摄制而成的录像或电影作品中,而不能涵盖原告本案中所要保护的喷泉与特定音乐结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原告所要求保护的该种效果并非法律上保护的电影或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
一审:音乐喷泉具有独创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著作权法》虽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的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原告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方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尽管不同于常见的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静态的、持久固定的表达方式,但是,喷泉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属于一种新形态的艺术作品。二被告未经许可喷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著作权人,构成侵权行为。于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制胜的关键:创新
“创新,一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企业理念。”中科水景负责人说,“我们欢迎借鉴,但前提是要以借鉴推动创新。无论是西湖音乐喷泉还是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其深受各国友人喜爱的内核便是中科水景历来推崇的‘创新’精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水秀作品中进一步优化技术核心,完善工程布局,丰富曲目编排,让中国水景表演始终走在世界的时尚之巅。”
据了解,中科水景的核心设备取得了全球水景行业专利授权25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控制系统方面,拥有3项软件著作权,解决了远程控制、自动纠错的行业难题,在艺术创作流程上,独家建立“音乐艺术主题——水舞再创”的严谨的创作流程。
案件点评: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先行
该案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著作权法虽无对音乐喷泉作品的明确规定,但是,音乐喷泉确实是著作权中鲜见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种创意作品会不断涌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其他作品”也会越来越多。企业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先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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