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塞斯经济学的基础:人的行动

整体经济乃个人所为的产物。

是个人在行动、选择、合作、竞争和彼此交换。

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复杂的经济现象——价格、工资、利率、货币、垄断,甚至发展成商业周期。

经济,政治,法律,规则,都是无数个人之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选择和偏好的结果。每一个人在相应环境下,都极尽其所能地获得各种需要和目的,并避免不欲的结果。

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在逻辑和功利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解释为无数个人的行动的结果。

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差异,“‘石油大王’没有任何可凌驾于其消费者即顾客的权力。他只能提供给他们质量最好价格最低的巧产品。他不能统治只能服务消费者。而消费者——则可任意停止光顾他的店面。

人们为何互相交换,他说:“瑞士山民情愿制造手表而不生产玉米,是因为制造手表对他们来说是获得小麦的最便宜的方法;相反,对加拿大农民而言,种植玉米是他们获得手表的最便宜方法。”

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一个比率,一方面是消费者竞争性的货币叫价,另一方面则是某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出价。

政府虽然可以发布价格令,但“政府无法决定价格,正如鹅无法产下鸭蛋”。

个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个人间和平的社会合作的起点,以及合作产生的全部好处的源泉。

拥有自由的人们,之所以拥护法律下的平等,是因为他们充分认识到,人生而不平等,以及正是这种不平等,才导致了社会合作和文明的进步。

在他们看来,法律下的平等,并非设计出来以矫正普遍存在的残酷事实,也无法消灭自然的不平等。

正相反,它是为了保证全人类的最大化利益能够由此产生的一种制度。

在他们看来,法律下的平等之所以好,是因为能够最好地满足所有人的利益。

它将平等的实现交由选民去决定谁能够执掌公共机构,同时让消费者去决定谁最适合指挥生产活动。”

贝廷·比恩·格里夫斯

199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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