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关于何为“批判性思维”,由于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没有资格作出定义。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相关文献,对其概念深入了解。我现在给出三个测试题,供读者自测一下自己有没有用该思维作答。
问题1:你父亲是不是一个好人?
问题2:明天太阳会不会从东方升起?
问题3:“所有的人都是灵长类动物。有些灵长类动物的寿命很短。因此,有些人的寿命也很短。”,这个推论是否正确?
如果你都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可以肯定你没有使用批判性思维思考上述问题。对于用该思维的人而言,他们对上述问题的答案应该(可能)分别是:1.首先要定义什么是“好”,它有什么客观标准,然后我才能回答。2.没有证据证明“明天太阳一定会从东方升起”,但这是大概率事件。3.该推论有误,因为“有些灵长类动物寿命短”并无法得出“所有的人寿命也很短”的结论。由此可以发现该思维异于人的直觉,与本能反应相违背。因此,它不是天生的,需要人后天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形成。
关于人类天生不具备批判性思维的事实,科学早予以证实。科学家认为人脑能更需要直觉而不是该思维。因为直觉更适于在采集、狩猎时代。设想一下在那个时代,当环境有风吹草动(猛兽出现)时人类如果先进行一下“批判性思考”再逃跑,其小命早已不保。
由于人脑进化速度远远慢于社会文明发展速度,虽然我们的文明已发展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我们的大脑尚停留在过去的采集、狩猎时代。所以,我们没有这种思维并不足为奇,毕竟直觉才是生存之必需。从这个角度看,“有奶便是娘”也并非没有科学根据。
有趣的是,不仅人类天生没有批判性思维,其他物种似乎也没有。科学家发现了“曝光效应”在许多物种中都存在。所谓曝光效应,是指个体接触到一个刺激的次数越频繁,个体对该刺激就越喜欢的现象。因为对有机体而言,想要在一个危机四伏的环境中生存,其对新奇刺激应谨慎回应并随时保持警惕和拟逃离的状态。如果不是时时心存戒备,其生存机会则很低从而被自然选择所淘汰。该效应之所以深藏在我们基因中,是因为一个刺激的重复曝光并没有产生对有机体不利的影响,该刺激就会被默认为一种安全信号。而安全信号则算是“好”的信号。因此,“谎言重复千遍便是真理”的现象得以长期在人类社会大行其道。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已远离了“猛兽出设”的时代,不再面对险象环生的环境,而且每天会摄入大量各种信息。如何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有用、准确的信息,仅依靠我们的本能和直觉已然不够。所幸的是,由于某种基因突变,人脑进化出了想像的功能,可以对各种抽象、不存在的事物进行思考(虽然其物理、化学或生物机制至今仍是未解之迷)。可能是因为人类自己发现了直觉的缺陷,逐步发明了批判性思维,用之对某个信息(陈述、事实描述、假说等)进行反直觉的解析,判断该信息是否“靠谱”。这种思维(critical thinking)要求人们面对某个信息时,首先要分析其有无明确或隐含的某个前提,如“陈海笑是个好人”中“好”的内涵是什么。在确定相关前提的基础上,需研判该信息有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支持(有无其他信息相互印证)。还要研判信息的推理、演绎过程的逻辑是否合理、一致,如“所有人都会有一死,陈海笑是人,所以他会死”是符合逻辑的,但“所有罪犯都该死,但本拉登这个罪犯不该死”就不符逻辑。
如果没有批判性思维,我们将淹没于信息海洋中无法自拨,可能犯下许多认知错误。如过早地下结论(一见钟情)将特定事件误认为有因果关系(邓小平抽烟活了九十几岁,所以吸烟有利于长寿)、依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将过去经验用于未来事件中(祖宗之法不可变)和带着个人偏见解读证据或信息(祥瑞、兆头的说法)等等。在刑事辩护领域,缺乏批判性思维的加持,无论你身为控辩双方之何方,将无法发现对方所提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中的缺误和漏洞,更无法提出有效的反驳。类似于你赤手空拳上到了战场,而敌人则可能已武装到了牙齿。因此,我个人认为有无批判性思维是区分刑辩职业选手和业余选手的唯一标准。该思维是一名职业刑辩选手的必修课和必练之“内功”。
需要说明的是,批判性思维是建立在诸多人类想像出来的概念之上的,有如“前提”、“推论”、“证据”、“事实”、“逻辑”、“概率”、“因果关系”、“论证”等等一系列抽象的概念。需修习该“内功”的人,首先得对这些概念有所深入了解,经过长期训练和实战,才能逐步形成该思维并不断提升思维的水平。在使用该思维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克服自身直觉所带来的种种认知偏见,才能减少认知错误。在修习这项“内功”的过程中,往往不会体会到多少快乐,只会让你感觉与身边人思想格格不入。因为你经常会发现,世人多不擅长批判性思维且对于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深以为然,而你却不以为然而成为异类。当你提出问题或指出他人的认知错误时,往往得到的不是赞许而是责难。这或许是人拥有批判性思维得以占据某种优势之后所应当付出的某些代价吧。
二、训练方法
关于批判性思维的训练方法,已有许多著作和论文予以充分阐述。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经读过一部美国学者写的《批判性思维》,感觉写得甚好。未失去自由时,我也曾拜读过不少关于在法律领域如何训练和运用该思维的书籍,受益良多。在此,我并不想将相关著作的主要观点都重复地评介一番。我只想化繁为简,把相关训练方法进行归纳。结合多年的执法办案实践,我个人认为对没有受过训练的人而言,如果想在刑事辩护领域成为优秀的选手,只需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思维训练,即可快速提升自身的“内功”境界,便可称雄于“武林一方”了。
1.区分“实然”与“应然”。
所谓“实然”,是措一个命题表述为“什么是什么”(事实陈述),而“应然”的逻辑结构则是“什么应如何”(价值判断)。在刑事辩护中最为重要的思维活动只有两种,一是对事实的判定,二是对法律的适用,其实质就是对“实然”和“应然”命题的分析研判。因此,如果一名刑辩选手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类命题,他在攻防活动中势必措手无策,因为无法准确表达己方诉求更无法进行有效的论证,只会导致失败。
虽然“实然”与“应然”的逻辑表述完全不同,但在现实生治中人们往往将事实陈述命题与价值判断命题相互论证。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曾明确指出:“作为规范的实际绝对命令的有效性和经验事实真理的有效性,这两者是分属于绝对不同的两个领域的问题,如果人们无视这一点并且试图将两个领域强行结合在一起,那么这两个领域各自的地位就毁了。依我看来,人们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例如人们常说的“毛主席是个大好人,他怎么会干坏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等等。这些表述都是把“实然”问题与“应然”问题混为一谈而不自知。显而易见,上述表述中的“大好人”、“合法性”都是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其中的“干坏事”和“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则是事实陈述。两类不同的命题不能互为论证。
在刑事诉讼中,上述错误十分常见。在制度设计中也有类似问题,导致法律规定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落实。正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所说,“在法治的圣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作祭品,这有可能使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其中就有诸多不现实因素:其一是违背了讯问规律。在现实生活中,讯问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必须基于指控性的对话,向犯罪嫌疑人施以一定的心理强制。如果“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得到的回答多为“没有”。这样也会让被讯问人在思想上认为侦查人员根本不掌握相关证据,从而产生强大的抗审心理,导致讯问活动无法继续。其二是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的具体前提及相关法律后果。虽然规定了前提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但认定的主体却未予明确。实践中存在有些问题被侦查人员认为与案件有关,但犯罪嫌疑人却认为其与本案无关(如家庭财产情况)。其三是违背了该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为其作无罪辩解的义务,只需否认指控即可。正因为这三点不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选择不按该条规定开展讯问工作。这也成为一种常态的程序违法,但亦无人追责。
关于区分“实然”和“应然”,说起来十分简单,但实践起来并不容易。在自然科学领域,许多定理具有假说的因素,包含了人类的某些价值判断的成份。但人类的价值判断改变不了现实。因此,即使某个假说将“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其错误用实验和事实便可证伪。而在人文学科领域,则相对复杂了不少。只要是对人类世界活动所进行的研究,由于研究本身亦是被研究的对象之一,就不可避免地加入了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成份。例如我选择了刑事辩护领域而没有选择其他,这就隐含了我个人对这个领域的某种喜好或偏向。在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当人们说“陈海笑犯了受贿罪”时,事实认定和价值评判是混为一体的,不容易将两者分开来阐述。但为了避免逻辑错误和论证失败,又不得不将两者分开。“陈海笑犯了受贿罪”这句话在刑辩高手眼中是这样的:“陈海笑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施了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收受的贿赂数额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陈海笑的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罪”。如此才能将“实然”与“应然”分开闻述而不易产生论证错误。(虽然看上去十分的啰嗦)。正是通过两者的区分,人类在自然科学界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裸猿”从一度的弱小群体走到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简而言之,在刑事辩护中面对任何表述(命题)时,都要将其解构。筛出其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实然)和价值判断部分(应然)。用事实对应事实,价值对应价值,事实命题不可与价值命题相互论证。这种思维有悖于人类的本能,开始训练时总会令人不快,慢慢适应了就会习以为常。以“乔丹是个高个子”为例,我们解构一下这个命题即可明白训练的过程。首先要筛出事实部分,即“乔丹身体长度为198cm,我的身长只有160cm”。其次是筛出价值判断部分,即“体长比我大者应认定为‘比我高’,属于高个子”。最后进行命题的论证,即“因为乔丹体长符合高个子的标准,所以对我而言,他是个高个子”。这是一个十分令人恶心的训练方法,但十分有效,是成为刑辩高手的必经之路。
2.用证据判定事实。
我个人认为,广义上的“用证据判定事实”这种行为决策方式根植于生命体的本能之中,并非人类所独有。人类对生物界的许多研究成果发现,自然界的生物都会根据外界的特定信息而作出特定的行为反应。比如小丑鱼会根据同类发出的不同声音,判断有无天敌来侵或是需要为同类提供相关帮助。又如雄性大猩猩根据其配偶的特定部位颜色变化来判定对方是否在发情期及能否与其交配。我们的祖先则更胜一筹,根据四季变化来开展有组织性的采集、狩猎活动。而狭义上的“用证据判定事实”,是指人类用想像中的“证据”概念来认知想像中的“事实”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认知现实世界并作出自身相关行为反应。这种现象为人类所独有,因为非人类物种尚未进化出想像的能力。我们人类历史上有过的“神明裁判”“神启”或“天命所归”等现象即为明证,足以证明人类不仅仅根据本能还可以根据想像中的事物来作出行为决策。
关于人类何时采用上述狭义的“用证据判定事实”这种决策方式,我不清楚且学术界也没有给出定论。不过我猜想,应该是在人类发明了语言之后。因为语言可以表达十分准确、生动具体和内容丰富的信息。小丑鱼所发的声音只能告诉有天敌来了,而人类的语言不仅可以告诉同类“有天敌”,还可以告诉同类“那是一只老虎,在一公里之外,你可以在我这里来。有一个洞穴所以躲避敌人”等重要信息内容以供同类作出合理的行为决策。设想一下,你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想要知道对方是否愿意与你共渡春宵,如果没有语言交流而只能比划手势会是何种结果?
作为生命体,都需要能量以维持自身的生理活动,而作出任何反应都需要消耗能量。因此,生命体在自然选择中不会无缘无故作出某种反应,在接受外界信息时更是如此,需要为其反应行为寻找合理的根据。这可能就是“用证据判定事实”的行为决策模式的生物学基础。这种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能量支出,使生命体有一定的生存优势,淘汰掉那些不选择“用证据判定事实”的有机体。
人类继承了祖先的本能,同样也选择了“用证据判定事实”的行为决策模式,不过更为复杂。人类可以用想像出来的事物为自己的行为决策提供合理化的根据,比如说“爱情”、“信仰”、“责任”等等自然界根本不存在的事物。就连“证据”、“事实”这两个概念,都是人类大脑中对客观世界抽象思维的产物。正因为人类世界行为的复杂性,即思维本身也是人们需要考虑的“现实”中的一部分,认识主体本身也是客体;仅仅像动物那样用本能意义上的“以证据判定事实”已经无法适应。因此,我们需要训练、学习在人类世界中如何“用证据判定事实”而不能只依赖于基因中的本能。在高度抽象的刑事辩护世界中,更需深入的学习和不断地训练,才能熟悉其中的“游戏规则”。要诀如下:
(1)把握和理解证据和事实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50条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共八种。由此可见,刑辩世界的“证据”是人类思维高度抽像的产物,其存在形式有物理属性,承载了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内容,可以为人所感知。其承载的信息内容则有或然性,即有可能证明案件事实。关于证据有何属性,可阅读拙作《证据属性研究》(我的硕士毕业论文),在此不予重复论述。需要强调的一点,即上述证据的存在形式具有一定物理属性,但不意味着其承载的信息是客观的。因为证据本身不会说话,需要人为的解读,有了参与者的思维因素,所以它反而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同一证据,在不同的人思维解读之后,可能会解析出不同的信息内容来。如果理解不了这一点,你将很难理解刑事诉讼乃至人类社会的许多活动。例如同一件案件而不同的法官根据相同的证据作出不同的裁判,不同时期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基于同样的证据)往往不同甚至于相悖的情况屡见不鲜。正如索罗斯所言,人们的观点总是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而关于什么是“事实”《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定义。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给出了部分定义(描述),即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有六类: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由此可见,刑辩世界中的“事实”只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陈述,而并非现实本身。但这里的“事实”与自然科学中的“事实”又不相同,这里的“事实”无论能否反映现实,它已经改变了现实。而自然科学中的“事实”如不能成功反映现实,但亦无法改变现实。听起来似乎难以理解,但可以用两个例子予以说明:①在自然科学领域,无论人类是否知悉E=MC2,都不会影响“光速恒定”的现实。②在刑事辩护中,无论你作为被告人有无实施犯罪,生效裁判即是你面临的现实;要么有罪,要么无罪,但两种都是现实。不同裁判事实(陈述)决定了被办案人员不同的现实。
(2)熟悉和掌握证据规则。
所谓“证据规则”,是人类社会设计的诉讼制度中重要的“游戏规则”。如同打电子游戏,要打得好首先要了解其中的规则。关于“证据规则”,由于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没有资格对此评述过多。我建议初学者可以阅读一下何家弘教授写的《证据法学》和学者杨良宜先生写的《英美证据法》,相信会受益良多。
3.克服和减少偏见。
根据索罗斯先生提出的“人类不确定原则”,“人类对于他们生活的世界的认识是不可能同时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和连贯性的。在人的思维受到现实限制的情况下,思维不足以作出完美的决策。而在思维干扰了决策的情况下,它无法控制现实的走向”。因此人的偏见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努力克服和减少。
此外,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所著的《思考,快与慢》一书中所述,人类思维中常见的偏见有:①启动效应;②光环效应;③锚定效应;④联想误导;⑤框架效应;⑥直觉错误;⑦过于自信;⑧相信眼见为实;⑨试图预测未来;⑩对随机事件作因果解释;⑪曝光效应等等。该书中也提出了相关克服和减少偏见的有效方法,值得我们在刑辩活动中予以借鉴。
简而言之,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我们首先要对自己保持高度警惕,不可自以为是。其次要对照上述可能存在的偏见,检查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依据,陈述(事实)的根据。第三是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自身偏见和发现他人的错误。正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也!
三、实战演练
我个人认为,抽象的说教往往令人昏昏欲睡。我更喜欢生动的案例学习和分析。为了充分说明“批判性思维”这一“内功心法”的修习和使用,我选择了我亲身经历的受贿、诈骗案,用我的判决书([2022]琼0108刑初322号判决)的部分内容作为演示对象。估计对读者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也希望读者通过“实战”来提高该思维能力。受贿案的评判及分析具体如下:
(1)评判:“陈海笑在海南省检察院反渎局工作期间,具有查办职务犯罪职权,转隶到海南省纪委后,从事纪律检查工作和审查调查工作,具有监督制约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虽然陈海笑与本案中为数众多的医院院领导,地方局领导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陈海笑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查办,具有监督制约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形成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影响或制约关系和影响力。多名证人证言足以证实陈海笑因工作内容、性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影响一直存在。正因为陈海笑的工作性质及查办职务犯罪伴随的影响力,行贿人才会向际海笑行贿、请托办事,陈海笑方能实施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陈海笑的行为符合(法发[2003]167号)第三条第三项、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用批判性思维分析:
Ⅰ筛选“实然”与“应然”命题。
事实陈述:①陈海笑具有查办职务犯罪职权(在反读局工作期间)。在纪委有监督制约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②陈海笑因工作性质、内容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制约一直存在。
价值评判:①陈海笑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发[2003]167号)第三条第三项、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②(法发[2003]167号)第三条第(三)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制的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取务上隶属制的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Ⅱ用证据判定事实(“实然”命题.是否成立的研判)。
关于事实①:没有证据证明陈海笑在反渎局工作时具有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其有权制约所有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事实②: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影响、制约的一直存在”。
Ⅲ分析评判的论证。
第一点,“应然”部分要求其行为构成需具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工作联系”。
第二点,“实然”部分没有关于陈海笑与被他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一定的工作联系”的陈述内容。
因此,上述评判存在明显的错误。由此可见,批判性思维虽然很简单,但在刑辩实战中威力惊人。可让你轻易发现他人陈述命题中的任何缺陷和漏洞。正因为许多人(包括执法者)缺乏这种思维,让具有这种思维的个体在刑辩活动中可以占据一定优势地位。所以,我个人建议有志于在这个领域有所作为的读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