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财产平均分配,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除以上法定顺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继承人的都属于「遗赠」
遗赠:60日内,不表示接受=放弃
遗嘱:不表示放弃=接受,没有时间限制
表示接受方式,一般向法院起诉和公证处申请作为证据,在中华遗嘱库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接受时间:没有在遗嘱库保管的被继承人去世即起算。在遗嘱库保管的查询提取时起算。
二.《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下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的受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典1063条有遗嘱合同特别说明是个人财产的除外)
5.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受益部分归夫妻共同拥有
三.已婚人士的财产分配顺序(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型:婚前财产——一方拥有
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2.一方死亡型:
婚前财产——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
婚后共同财产——配偶的½,剩余½由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四.不建议定立共同遗嘱
1.死亡时间不同时,无法进行变更,无法执行
2.因为代书遗嘱人之间有利益关系,属于无效遗嘱
3.事实上和法律上不确定性大,专业机构不做共同遗嘱
五.养子女和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1.养子女:在解除和亲生父母关系后,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
2.继子女:18周岁前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的,享有继父母继承权
3.亲子女:无论是否一起生活,都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