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笔记系列文章陆陆续续写了一个多月,今晚进入本系列的最后一个环节——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常说基金的登记备案,其实所谓“登记备案”指的是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两件相对分开又联系紧密的事情。说相对分开,是因为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走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虽然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但两件事情完全不可混为一谈;但联系紧密,则是因为两者有先后关系,先有管理人登记,后有产品备案,只有取得管理人登记且保持资质,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才能够申请备案。
一、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不行)
--公司型基金若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基金在作为基金产品进行备案的同时,还需 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二)专业化
1.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原则: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2)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
(3)同一管理人不得兼营一种以上基金管理业务。
2. 管理人登记的专业要求: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两者选其一,当然我们狭义的私募基金指的是后者。
(2)管理人仅可备案与登记了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3)同一管理人不得兼营两种以上私募基金。
(4)若业务确有需要,则须分别登记为管理人。
3. 历史遗留的多种业务类型的管理人,可以继续运作存量,但须到期为止,不得续期和增量。
(三)防范利益冲突要求
即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关联公司)
1.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私募股权基金经营此范围需要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
2. “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触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3. 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贷、小额理财、P2P、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平台等利益冲突业务,不予登记。
(四)运营设施条件
1. 符合业务实际的从业人员
2. 实际的经营场所(主营业地与注册地一致),且风控部门与其他部门相对隔离
3. 具备充足的资本金用于支付一定时期的人员场地开支。
三、登记备案的方式与内容
1. 报送途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平台在线报送
2. 审核期限:20个工作日
3. 网站公示信息:管理人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诚信信息等
4. 协会核查主要方式:(1)现场检查;(2)向相关机构征询意见;(3)约谈高管人员
5. 管理人登记提交材料: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单;(4)高管人员信息;(5)相关基本制度;
(6)法律意见书;(7)其他材料。
6. 基金备案提交材料:
(1)主要投资方向根据其注明的基金类型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委托管理的应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4)委托托管的应报送托管协议
(5)其他材料。
7. 重大事项报告
(1)基金合同重大变化;(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规定;
(3)基金清盘或清算;(4)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以上就是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明天则是律师的主场,因为明天将集中介绍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