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案例看 ~ 他们是「正义使者」?还是「恐龙化身」?

台湾铁路警察局警察李承翰去年2019年7月处理补票纠纷时,遭54岁郑姓男子持刀刺伤腹部,抢救后仍因伤重不幸殉职。嘉义地方法院于日前4月30日以郑嫌罹患精神疾病,法官一审宣判无罪、谕令郑嫌50万交保,应强制就医5年,消息一出震惊各界,挞伐声浪四起,民怨沸腾。

法官的判决及精神科医师的鉴定,引爆网络怒火,痛批「恐龙法官」、「精神病真他X的无敌了」、「拜托法官,这种不要放出来害人好吗?」、「真的对台湾的法律很失望」、「警察无辜枉死,居然判无罪?可以交保?这到底是什么法官啊?」。止不住的怒火,纷纷质疑这样的判决是鼓励犯罪者去精神科就医吗?根本毫无正义可言。

其实案件中最关键的人物就是法官。因为精神科医师的鉴定不过就是一份呈堂报告,法官才是最后行使判决的人。


民国初年的立法受到列强船坚炮利的影响,认为列强的制度才是最好的,于是台湾的刑法抄自德国,民法抄自日本。台湾法律承袭德日,但是法律因依人民生活经验为抽象原则,不可脱离原有的文化与习俗,才能做到人心安平,社会安定。

台湾法官的培养过程中,有一门极重要的课叫法理学,是讨论立法背后的精神。现在的法官不懂或不去理解或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的精神,只会僵化的依条文判决,难道不知道《六法全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明白立法精神、缺乏参考风俗民情所判出来的案子会偏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糟糕的是法律判决带动社会风气,直接间接影响学生的人格发展及价值观养成。

国外一个判决案例,一名小偷潜入屋内偷窃,在行窃过程中,发现屋主因为心脏病发作,倒卧屋内。这名小偷偷了屋内的东西后,赶紧离开现场,独留屋主。但在离开后小偷良心不安,最后还是报警请救护车赶往救治屋主,最后屋主获救,小偷也在不久之后被逮捕。法官最后的判决是小偷无罪释放,给小偷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官的判决书中说明,小偷的偷窃是犯罪行为,但是小偷因恻隐之心,挽救了一条生命,生命是无价的,今日若因为一个偷窃的行为判了小偷入监牢,传于世人心易寒,大家以后将会视他人生命为无物。

今日不是说犯罪均能以一抵一、将功赎罪,只是法官在判决时应该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再加上其他综合考虑,以端正社会风气,以养成善良风俗。

《吕氏春秋・察今》里说:"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即做事要据情况而论,该变法时就必须变法。法律条文也应该随着时空背景不同而加以修正以符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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