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的司法下乡为何困难重重?
读《乡土中国》中的“无讼”,可以看出,费孝通先生很认同当时的司法下乡,因为这代表了社会的进步。
然而,当时的乡土社会,深受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认为诉讼是不吉利的、害人的。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他的执政目标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儒家崇尚无讼的同时,对诉讼的反面宣扬,也因此导致了讼师类职业在中国古代地位极低,为人所鄙视。
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
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利,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也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于是会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连坐。“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也因此,乡土社会的礼治在向法治蜕变过程中,对诉讼固有的观念使得现代司法不能在乡村顺利的推行。
二、现代法律原则和儒家伦理观念的冲突
另外,现代法律的原则是从西洋照搬过来,和我国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极大。
因为,在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下,人们不认为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所有的价值标准都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相应伸缩,然后再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评判。
而现代法律采用的是个人平等主义,个人权利不能侵犯,法官也不必考虑道德、伦理,教化人并不是他的职责。
刑罚的用意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民事诉讼所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即权利,而不是是非,因为是非体现的一般是社会普遍道德。
比如,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败类”不服乡间的调解时,就告到司法处。司法处依着现行法律去做判决,时常和地方传统不合。
因为乡间认为的坏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却是合法的,也因此,司法处也就成为了乡下人眼中包庇作恶的机构了。
作者文中还写到:
在理论上,这种行为,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
但是这里却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照搬西洋的现代法律,用到一个沿袭了千百年儒家无讼思想的传统社会里,必定会“水土不服”。
这不是教化的问题,也不是愚的问题,而是文化冲突的问题。
三、需要进行社会结构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改革,司法才能顺利下乡
而想要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建立起法治秩序,还需要进行社会结构、思想观念上的改革。
只有当乡土社会里的人们,能意识到无讼的弊端,尝到法律带给自己保障时的甜头,并认同法律赋予自己的个人权利时,司法下乡才有可能顺利推行。
社会在不断的变化。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礼治社会不可避免的逐步演变为法治社会。
法律成了专门的知识,律师也成为了受人尊敬的职业。
原有的称谓也变了:比如,
讼师——律师;
打官司——起诉;
包揽是非——法律顾问。
四、现代社会,司法下乡深受欢迎
时移世易,沧海桑田。
21世纪的今天,美丽乡村,山水画卷。中国的乡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和法庭也早已成功下乡,并深受乡村人们的欢迎。
而旧有的礼治秩序早已湮灭在了社会飞速发展的洪流之中,惟有那些根植于人们心中的优良传统,不仅世代传承,还被散落在世界各地的华人带到了各国,向世界呈现了我们充满独特魅力的中华优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