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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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2021年6月中旬,刘某某从QQ群中得知出借银行卡可获利,便私信联系发信息的陌生男子。经过商议后,刘某某将绑定了七张银行卡的手机交给该陌生男子使用(含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微信密码等),该男子使用刘某某手机当面进行转账操作,并随时要求刘某某进行人脸识别,后该陌生男子称仅使用手机绑定的两张银行卡,支付4000元现金作为报酬。

经查,涉案的2张银行卡流入诈骗金额共计约16万元,流水金额共计约120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碑林区检察院已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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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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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相信“天降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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