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高成新,刘洁 本文系原创投稿,转载请简信
要不你给“社会有学问”专题投个稿,试试看我们“社会学了没”有没有审稿规则的bug?
从小到大,作文、诗歌、创作、来信……不少人大概都有过向编辑部投稿的经历体验。那么,当投稿既没有被刊登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时,你会给出怎样的归因解释?除“质量不佳”外,有没有可能存在其他的缘由?如果投稿不中是源于审稿规则的bug,那我们又该如何分析并应对?围绕同学D在当地晚报社评论部的实习见闻,我们这次就来挖一挖“投稿不中”背后的社会学意涵。
D君实习的晚报评论部基本每天刊登两篇评论文章,一长一短,其中长的那篇多由特约评论员或本报评论员撰写。实习了不几日,D就收集到一组数字:每天评论部投稿邮箱收到的稿件约有200多封(最早的一封在当日凌晨一点左右,最后的一封则临近次日凌晨),然而每天被编辑阅览的投稿篇数则固定在7至9之间——你没看错,平均每20篇投稿中最终只有1篇会被点开。而且被看到的若干篇评论也并非随机分布,包括特约评论员在内的、那些经常见报的作者的稿件篇篇都会被看到,而其他人的投稿能否被看到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随机事件,其影响因素包括稿件标题是否吸引人、投稿时间是否处于编辑办公时间等等。
看起来,所有的投稿人被框定在了两个阶层之中:一个是由若干位特约评论员和本报评论员构成的“精英阶层”,他们享有只要写就基本会发的“特权”;另一个则是由众多普通投稿人组成的“非精英阶层”,他们投稿难发的原因更多在于报社实际审稿规则的制约。
1、从异质性到不平等
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提出了描述社会结构的两类参数:类别参数与等级参数。其中,类别参数包括性别、种族和宗教等等,它引发了社会的异质性;等级参数则涵括教育、阶级和权力等等,它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
理想地来说,评论部接收的投稿本应由不同的子类构成:主题不同、内容各异、表述有别,仅此而已。但“特约评论员”和“本报评论员”的设置,却将这种异质性转化为了不平等:特约评论员与本报评论员拥有垄断发文的特权,一旦他们写了文章,那么不论质量优劣,基本上一定会被登出。例如D有一次听到编辑说某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其实写得也不好”,但最终“就这样吧”,其他人的投稿便此石沉大海;而每当本报评论员撰写稿件时,则其他编辑就会表示“今天不用看(邮箱)了”,更是省事悠闲。
评论部这种审稿的“等级制”使人想起了“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的“马太效应”,我们将其称为“获致性的特殊主义”:最初时,文章能否刊发完全根据个人的资质能力等后天因素来确定,但一旦拥有声望或地位(即“特约评论员”的头衔)之后,就可能会出现“越胖越给小灶吃”的现象(只要评论员投稿,就基本能够被刊登)。这样,版面资源的分配准则就从一视同仁的事本主义渐渐滑向了特殊化对待的人本主义。
进一步说,这种获致性的特殊主义看起来会隔断报社吸收更多的鲜活声音,是一种并不理性的选择(不能得到最佳结果),然而事实果真如此么?
2、从经济理性到社会理性
经济学假定人具有经济理性,希图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崇奉“最优原则”;之后出现的“有限理性”概念则认为在环境复杂不定、人的能力有限等前提下,我们在社会交往中其实只能遵循“满意原则”行事。对此,经济学家西蒙曾举过一个“稻草堆中寻针”的例子: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一定要找到最尖利的针,而有限理性的社会人只要觅到能缝衣服的针就可以了。文军将这种“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寻求满足,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或足够好的行动程序”的理性选择称作“社会理性”,指出其基础是“满意准则和合理化”。
我们由此来看评论部的编辑,如果他们每日一篇篇地阅读投稿,则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设置“特约评论员”,可以通过与之形成的稳定联系而减少工作量,并依然能保证编辑的收益(顺利完成编稿工作)。这样,不遴选甄别所有的投稿虽然会冒错失优质稿件的风险——不能达到经济理性的“最优解”,但却使编辑以最小化代价得到了稳固化报酬,符合社会理性的“满意解”。所以,这种“选择性审稿”就是评论部编辑的理性之举。
3、从遵从行为到越轨行为
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默顿认为,在理想情况下,社会应当为每一个体规定值得追求的制度化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合法化手段。当社会成员既认同目标也顺应手段时,便能够出现群体预期的遵从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手段和目标却有可能出现不配套、不一致的落差,引发越轨之举。
对晚报评论部的编辑而言,其文化目标是呈现就时事热点作出的精到评析,其正统手段则是对投稿进行讲速度且有质量的挑选比对。然而在科层体系目标置换(“工作如何完成”代替“工作完成了没有”)和工具理性计算权衡的作用下,编辑通过对特约评论员和本报评论员的青睐倚重,很可能会走向既不契合目标也不认可手段的“隐退主义”。毋庸置疑,这种偏离社会要求的越轨行为,既不利于晚报评论的长远发展,也是对诸多投稿人的一种辜负甚至欺骗。
4、从规则到潜规则
老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之于规范行为、整合群体、有序社会的作用和力量,固不待言。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或者是被人们接纳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有问题,比如通过刻板固化的两性气质来约制人的个性化发展;或者是正经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变通为了“潜规则”。吴思指出,真正支配人们行为的因素“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潜规则”也就类似于戈夫曼提出的在某一剧班中,避免观众知道的“对被限定的情景具有破坏性的信息”。
或许,我们只是从D君的体验中触碰到了“为何投稿不中”的另一种可能解释的“冰山一角”。总而言之,反思行为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反思己身及群体的初心本真,手中有术、心中有道,才是最应然且实然的良性互动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