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一直是婚姻纠纷中的大问题,这次《民法典》也对相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约定
1、《民法典》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实际上废除了关于房产等特殊财产经过一定时间由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时如房产为一方购买,婚后进行更名追加另一方的名字,如后续离婚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大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并且已经办理登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增名的行为虽然是赠与,但是一种附人身属性的赠与,具有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属性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等特别法。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另一方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如果想让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办法是除了更名外,再把房产卖掉这样所得的卖房款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购入的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网上有个笑话说不要跟律师结婚,因为离婚的时候可能输得内裤都不剩了,在此纠正一下,内裤属于个人物品,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放心跟律师谈恋爱吧,而且律师一般在家里都是讲感情不讲法律的。
2、《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前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一股民婚前买入贵州茅台1000手,婚姻存续期间分红2次,因该股民为价值投资者,买入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后夫妻双方离婚,最后判决股票仍未个人财产,分红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分红属于投资收益,但股票并未进行操作所以视为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你的配偶也是追涨杀跌的散户,不要怪他,他大概是想将自己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吧,这是真爱。
3、《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夫妻共同签名的,夫妻一方时候承认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一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公共债务。所以,首先,夫妻合开公司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仅有夫妻为股东的公司已经有案例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其次,如何避免因为婚姻背负巨额债务确实是我们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