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 、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等。
考点2:低保对象资格
认定低保对象资格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注意掌握:计入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根据户籍状况决定申请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考点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五类收入,并对家庭财产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方式为五种。特别强调对申请人申请资格中家庭财产的审核内容。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中人数的2/3。
动态管理。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半年付和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