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问篇第十四」36
【原文】
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
【译文】
公伯寮向季孙诋毁子路。子服景伯将此事告诉了孔子,他说:“季孙氏因公伯寮(的诋毁,对子路)已有疑心。我有能力将公伯寮陈尸示众。”孔子说:“道能得行,是天命;道不能得行,也是天命。公伯寮能把天命怎么样?”
【注释】
“公伯寮”,公伯氏,名寮(《史记·仲尼子弟列传》作“僚”,一作“缭”),字子周。孔子弟子,与子路曾同为季氏家臣。
“愬”,音义皆同“诉”。诋毁、诬陷、诽谤之意。
“子路”,孔门十哲政事科弟子,小孔子九岁。为人刚直,好勇力。
“季孙”,季氏宗主。“孙”是对宗主的尊称。此处应指孔子任司寇时的鲁国正卿季桓子。
“子服景伯”,即鲁国大夫子服何。姬姓,子服氏,名何,谥号“景”,爵位“伯”。
“夫子”,此处指季孙。
“固”,已然,已经。
“惑志”,即疑心。惑,怀疑;志,心意。
“肆”,陈列、摆设。此处指古时处死刑后陈尸示众。
“市朝”,泛指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市场;朝,朝廷。古时犯死罪者,大夫以上陈尸于朝,士以下陈尸于市。此处“市朝”连说,应为当时的固定用法。
“道”,指儒家的仁道。可不译。
“命”,指天命。
“废”,止也。与“行”相对,即“不行”。
【评析】
孔子在周游列国之前,是鲁国的大司寇。子路当时是季桓子的家宰,亦即家臣总管,公伯寮是季桓子的家臣,应当正在子路的手下。或许是因为觊觎家宰之位,所以公伯寮就向季桓子进谗,诋毁子路。而季桓子并非明察之人,因此便开始怀疑子路。
鲁国大夫子服景伯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件事,就去告诉孔子,说自己有办法让公伯寮受到惩罚,让他陈尸于市。孔子没有同意子服景伯的建议。原因很简单,因为孔子不主张用杀戮来解决为政中遇到的问题。
季桓子的儿子季康子有一次问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像公伯寮之徒就属于无道之人。那可不可以杀掉他来成全有道的孔子一方呢?孔子回答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参见《善读「论语」12.19》)。治理政事,哪里要用杀戮?为政者若向善,则民亦向善。为政者的德性就像风,民众的德性就像草。风在草上吹,草必随风倒。可见,为政者是社会大众的行为表率。为政者若轻启杀机来解决纷争,则民必风从。如是上行下效、以杀止争,天下将无宁日矣!
有人说,“陈成子弑简公”,孔子便“告于哀公”而“请讨之”(参见《善读「论语」14.21》)。何故彼时可用杀,而此时便不可用杀?这岂非自相矛盾?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再次明确孔子行事的总纲。首先,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也就是说,孔子的主张,是遵循一个统一的“道”的;其次,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参见《善读「论语」4.10》)。也就是说,孔子认为君子行事的唯一准则就是“义”:合义则行,不合义则止。
“陈成子弑简公”,若不予以讨伐,让其承担行为后果,则无异于是对作奸犯科的奖赏和鼓励,势必将引起更多人的效仿,以致天下大乱。因此,“请讨”陈成子乃合义之举,故“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而“请讨之”;至于杀公伯寮,前边已说过以杀止争也将导致天下大乱,是不合义之举,故孔子不许子服景伯之议。
当然,孔子并没有直接拒绝子服景伯的“好意”,而是以“天命”说婉拒了子服景伯。上一章我们曾讲过,孔子能“下学而上达”,通晓天道之理,自然知道万物有时,如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不可勉强而为揠苗助长之举。孔子深信大道之行也必有其独特的时运,若时运未到,虽有回天之力也无法逆天而行;若时运既到,虽以纤指之力也定能水到渠成。因此,若道不得其时,虽杀公伯寮亦于行道无益;若道能得其时,虽生公伯寮亦于行道无妨。是故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