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紫荆花开》第三集结束了,还是没有出现一帧曾荫权的画面,十有八九是不会有了。2月份,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曾荫权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判处20个月监禁。曾经的抵抗金融危机英雄、香港特首终于成为囚徒,虽然此案仍在上诉,但证据确凿,即使量刑有所改变,贪腐的罪行已经是人尽皆知了。指控的三项罪名,一项成立,一项被否,还有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有效裁决,将重新审理。
根据香港现行授勋及嘉奖制度,获授勋者如被定罪而入狱1年或以上,不论是否缓刑,政府都会考虑剥夺其勋衔,他于2002年获特区政府颁发的大紫荆勋章可能被剥夺。而根据《香港公务员退休金条例》,若退休公务员触犯任职政府工作有关的罪行或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他作为前特首所享有的礼遇、福利都亦有可能被剥夺。真的是可能“一点尊严”都没有了。
曾荫权贪腐丑闻曝光后,让很多大陆网名唏嘘感叹,:身为特首,为了谋点蝇头小利,竟然得绞尽脑汁,搞得那么辛苦,而且还曝光了。
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香港法律对公职人员清廉的要求和司法的严厉性。英美法系虽是实行判例法,但刑法也是有成文法典的,例如美国各州都有成文法典,只是他们也会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作出变更。规则可以变更,但执行一定严厉,这种制度使得英美法既有刚性,也有弹性。
英美法的这种柔中带刚的特性,从美国关于醉驾刑法变更也可见端倪。
1906年新泽西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醉驾的法律,其他州迅速效仿。这些早期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非法,但是没有提供一个关于什么是醉酒的统计学上的定义。结果,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需要提交证词,证明被告人表现出了外在的醉酒特征,比如身体失衡或者口齿不清。有一个早期的案件如此表述:“饮酒导致的结果有多种表现方式,要认定一个驾驶员受了酒精影响,需要有证人来证实从他身上可以看到一个或多个这种特征。”
20世纪30年代,机动车持续增加,同时期禁酒令解除,于是加大了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美国医学会和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了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最终得出结论,BAC(血液酒精浓度)大于等于0.15%(g/ml)的驾驶员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1939年,印第安纳州通过了第一部基于血液酒精浓度水平来推定为醉酒的法律,采用的标准就是0.15%(g/ml),其他州迅速效仿,之后该标准又降低到0.1%(g/ml)。
测量血液酒精浓度的一种方式是直接分析驾驶员的血液,由受过医疗训练的技术人员利用一个注射器从驾驶员的血管抽取血液样本。尽管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让受检对象保持不动来抽取血样,但许多州禁止在驾驶员反抗的情况下抽血,以避免暴力冲突。
最常见、最便捷的测量方法是用机器来测量呼吸中的酒精含量。20世纪30年代,这种醉度测量器(Drunkome鄄ter)设备开始投入使用。检测对象吹起一个小气球,之后分析人员把收集的气体放到机器里,机器会使气体通过某种化学溶液,这种溶液遇酒精会有颜色变化。50年代开始改用呼吸测试机,如今的设备可以比过去更加快速准确地检测到酒精,应用的是红外线技术,而不再是化学反应。实践中,所有用作证据目的的呼吸检测机必须经过NHTSA(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认可。
大多数作为证据使用的呼吸测试并不在涉案车辆旁边、路边,而是在警局,这种受控的环境更容易得到可信的测试结果,还有的在警察的巡逻车里进行,或者用移动测试设备进行测试。
呼吸测试需要受检对象的配合,在提取血样时更是如此。各州基于血液酒精浓度值颁布关于醉酒的法律时,就有必要找到确保受检对象予以配合的方法。为达到这一目的,所谓“默认同意”的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这些法律规定,在国道上驾驶必须以接受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为条件,如果拒绝接受这个条件,那就不能上国道。1953年纽约州率先制定了这样的法律,许多其他州随即效仿。1962年的统一机动车法案也包含这样的条款。现今,“50个州全部采用了默认同意法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州内驾驶机动车时,如果因涉嫌醉驾被逮捕或拘留,必须同意接受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废止或吊销驾照依旧是拒绝受检的直接法律后果。另外,在醉驾起诉中,驾驶员拒绝接受检测的证据也是疑似醉酒的证据。
为了应对拒检问题,一些州开始制定法律,将拒检行为列为犯罪。明尼苏达州已经这么做了几十年,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该州的拒检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明尼苏达州1988年的拒检率为24%,1989年将拒检列为犯罪后,拒检率减少了一半。2013年,北达科他州发生了两起严重的酒驾事故,此后,该州通过了一部类似的法律。联邦政府鼓励这种做法,以压制驾驶员的拒检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