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已成为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不少平台具有很强的信息传播和媒介属性。
▲平台的分类: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平台;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以今日头条、抖音为代表的基于资讯、视频、音频的内容平台等等,均具有各自领域的垄断优势。
一、互联网平台公共性的理想构成维度
底层以数据安全为基本前提;
中层是要构建开放多元的网络空间;
上层是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生活质量为追求。
(一)底层是要以数据安全为基本前提。
▲在由数据驱动的互联网平台中,用户被暴露在“第三只眼”下的风险显著增加。谷歌、百度掌握了用户的网页浏览习惯;亚马逊、淘宝等洞悉了用户的购物习惯;推特、微博知晓用户的社交关系网络。除此之外,同一集团下的不同平台之间也形成了跨平台的用户信息和数据联通,例如支付宝和淘宝的账号绑定与一键登录等形式。
▲以往平台对用户隐私的处理方式表面上是将选择权交给用户,但一方面用户对隐私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平台在收集数据时也不能完全考虑到数据的未来用途。因此用户隐私规范协议往往成为“告知与许可”的程序化系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作为数据使用者的平台始终是数据的受益者,因此平台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初取得用户同意上面。数据安全,既应该是互联网平台对用户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应该是互联网平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中层是要建立多元开放的网络空间。
▲算法的编写本身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不少平台试图将基于用户自身的选择机制作为转移和模糊公共责任的原因,企图以网络中立原则作为平台逃避公共责任的避风港。——平台应在不断优化算法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用户的平等权利,保持平台的多元开放。
(三)上层是以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公共生活质量为追求。
▲大众传媒发挥着塑造共识、强化认同的重要作用。而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与现实日常的连接,促进了线上线下的一体化,其作用不再只是形成价值共识,而是在满足公众数字生活需求的同时,使更多的公共议题得到关注和讨论。
▲当前,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社交平台来获取信息并进行公共讨论。在微博中,话题广场、标签、热搜榜等将公共议题呈现出来,在重大热点事件发生、重要话题引爆观点表达地过程中,可以快速形成公开的网络舆论。而微博大V等意见领袖的转发评论,又使得信息更快传播、促进了社会动员。——社交平台的发展为公众普遍参与讨论和自由表达提供了重要渠道,平台应意识到自身在网民公共生活塑造中的使命。
▲具体措施方面,互联网平台应当设置重要议题,促进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把关内容质量,通过高效的算法推荐传播信息,促进理性对话和积极的公共参与。
二、互联网平台公共性的现实挑战
(一)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制约了开放共享理念的实现
▲设置市场壁垒、遏制知识创新、阻碍信息流动
(二)互联网平台的运作机制限制了公众利益的扩大
▲遵循市场逻辑,追逐商业利益;实现商业利益是平台发展的基础目标,但过度商业化会消解平台的权威性;传媒环境的政治性以及平台自身的商业行都会对平台的公共空间带来影响。
▲随着信息消费主义不断兴起,娱乐八卦等信息充斥着互联网平台,公众注意力不断被转移并消费,公共议题如果被弃之不顾,也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技术架构难以促进公共对话
▲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往往通过资讯定制、社交推送、算法推荐、搜索引擎四种方式获取信息。然而,在社交平台上用户较难有自觉意识去自主寻找不同意见,而是习惯接触只符合自己立场和期待的内容和观点,由此陷入小圈子的“信息茧房”甚至出现情绪化的“意见极化”。
(四)信息传播的碎片化和公众注意力的流动性阻碍了理性对话的形成
▲互联网社交平台的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碎片化。面对网络纷杂和相对碎片的信息,公众往往缺乏全局视野,难以自主整合信息并加以理性判断,通常更愿意相信自己接触的最初信息,而对之后的信息置之不理或者保持质疑。
▲公众对议题的讨论关注呈现出流动性的特征,流动的公共议题意味着围绕该议题的公众讨论的短暂性和浅层化。流动的公众议题形成了流动的公共空间,对理性对话和公共舆论的形成有所阻碍。
▲互联网平台正在深刻改变人们交往互动的行为方式,形成了线上线下混合、虚拟和真实边界消融的数字生活。
▲平台社会语境下公共传播人才的培养:
1.融合叙事能力:多元表达、最佳呈现;
2.公共服务精神:推进山治,参与对话;
3.社会连接意识:议程设置,社会动员。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有“史上最严个人数据保护法”之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是欧盟对该地区用户数据隐私加强保护的有力措施。
GDPR主要内容有:
①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5亿元)或者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
②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用户说明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并获得用户同意;
③企业不能使用模糊或者难以理解的语言,或冗长的隐私政策来从用户处获得数据使用许可;
④明文规定用户的被遗忘权,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