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跟子女打官司分割老公留下的房产

编者按:夫妻一方离世后,子女通常都会放弃继承权,将房产全部由在世的父或母亲继承。待在世的父或母亲百年后,全体子女再来继承、分割房产。然而,继承人如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时,得以“共有物分割”为由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老张去世了,留下了他与老伴儿李大妈共有的一套住房。老张走之前,没有立下遗嘱。

李大妈带着三个子女妥善料理了老张的后事,把老张的一些物件、存款分给了三个子女。之后,便于子女们商量处理老张名下的房产。

“你们看啊,我是这样打算的。”李大妈是个明白人,当着子女们的面开门见山说出自己的想法。“你爸留下来的房产应当是我们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我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我们四个人来分。这个没错吧。”

老二、老三听罢没说话,点头默认了。

“妈,您这是什么意思啊?”这时,老大觉得有点不对头,开口问道,“您是不是怕将来我们几个不会为您养老送终啊,干嘛就说起了这个事情。”

李大妈干脆地说:“这有什么,现在,你爸不在了。房子是事情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是这样处理吧,这跟我的养老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哈。”

老大总觉得李大妈有什么事情想不开,可又不知道该怎么说起,小声地嘟囔:“我爸这才走了没多久,怎么就弄起来这事儿了。”

其实,李大妈心里头明镜似的,她盘算着:自己的子女们尽管正值壮年,但都有自己的事业与家庭。他们为第三代的小祖宗牵扯了不少的精力,而且,还要照顾配偶的家长,哪里还有功夫来照顾自己?养老还是得靠自己。房产权都归了自己,怎样处置还不是任由自己。到那时,就不必再看儿女们的眼色了。

想到这儿,李大妈干脆地说:“这事儿就这么地啦,我都跟小姚律师打听清楚了。哪天,咱们走个诉讼程序,先把这套房子的产权确定下来。”

话说到这儿,三个子女没再多嘴。由着李大妈出头打起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的官司。案子经过法官审理后,他们拿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其中,确定李大妈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八分之五,其他的三个子女各享有八分之一。

接下来,李大妈也没闲着,找到一家房产评估机构 。 评估下来 ,房屋市值为 400万元。随后,李大妈又打起了“共有物分割”的官司。

“妈,您这是要干嘛!以前的事儿咱就不说了。搁现在,您怎么还没完没了。”老大气急败坏地嚷嚷,“这事儿知道的说咱家是依法办事,不知道的还不把我们几个给骂死。”

老二、老三也不理解李大妈的做法,跟着大哥一起抱怨。

“听别人说个球啊!”李大妈毫不退让,“咱家的事儿我做主,凭什么听别人说三道四的!”

就这样,李大妈再一次当了原告,把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自己,同时,要求判决自己给三个子女各50万元的折价款。而且,强调自己具有全款的支付能力。

庭审过程中,老二、老三对李大妈的做法表示很不理解,但却没有什么具体的反驳理由,只得表示听从母亲的意见。

然而,大哥却不干了,他认真地写了好几页纸的答辩意见,当庭高声朗朗地念了起来。

“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大哥所陈述的主要还是以前说的那些观点。他认为:父亲去世了,现有的房屋是母亲唯一的住房,一旦变卖母亲将居无定所。而且,一般情况下,老人去世后,全家人都会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把房子交给在世的老人所有,这才是老人养老的物质保证。最后,大哥再次强调:这个案子一旦按照母亲的意思判决,不仅会遭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单位里的领导、同事也会存在误解。

“话虽然好说,可确实是不好听啊!”大哥以此结束了法庭上的发言。

呵呵,听到助理小姚讲到这里,调解员老陈禁不住地笑了起来。

“这有什么好笑的,刚才说的都是他家大哥当庭说的原话。”小姚有些不解。

老陈忍住笑,说:“看来,这位大哥在单位里大小是个领导,很注意这个案子舆论的负面影响。而且,对母亲还很孝顺。”

小姚如实说:“是的,群众对大哥的评价还是挺好的。”

老陈说:“这个案子就我个人来看,我觉得李大妈是个懂法、明事理的人。表面上看她仅仅是在为自己着想,其实,她是为三个子女的将来考虑。”

“哦,此话怎讲?”小姚问。

老陈说:“你想啊,现在,李大妈把子女房产的份额都买到了自己的名下。将来,一旦她过世后,只要她没有把这套房产赠与其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这套房产依然由三个子女来共同继承,对吧?所以,李大妈的做法既可以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而且,不出意外的话,这套住房最终还是属于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

小姚恍然大悟:“这么一说,想想还真是这个道理哈。”

老陈接着说:“当然,法官审理案件通常不会更加深入地考虑当事人的这些想法。就事论事,依法判案是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这个案子还是按照李大妈的诉讼请求判了,对吧?”

小姚说:“是的,判决三个子女协助把房产过户给李大妈。同时,李大妈把折价款支付给三个子女,一点折扣都没打。”

老陈接着说:“这个案子很典型,通过这个案子的判决,你对共有物分割之诉有哪些体会?”

“太有啦!”小姚兴奋地说,“第一,民法典第303、304条的规定,是共有物分割的核心法律依据。第二,共有人自主的意思表示、合法的主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第三,共有人依法享有的共有物所有权的份额,是这类案件诉讼的前提。”

“非常好,太棒了!”老陈高兴地说,“以后,找机会把你总结出来的这些内容,分享给团队的其他律师。”

“嗯呐,中!”小姚大声地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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