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市场上的“黄牛现象”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甚至上升到了一个丞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以经济法学的视角,分析和研究黄牛现象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对黄牛现象的法律监管问题,并根据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提出自己对黄牛现象解决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黄牛党垄断市场价格监管
引言
2016年9月份,在苹果公司iphone7发售以后,黄牛曾将亮黑色iphone7炒至2.1万元高价(市场价7188元)。当时在不少苹果店门口,聚集着众多“黄牛”,他们要么自己抢购苹果手机,要么以高于市场价300元的价格回收购买者手里的苹果手机,并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赚取差价,是一个无本万利的买卖,从中能够获取暴利。不仅是手机行业,还有医疗挂号、摇号买房、景点剧场门票,火车票,处处都有黄牛的身影,黄牛现象俨然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大问题。
用博弈论来分析我国的黄牛现象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黄牛现象在我国并没有实质的监管。
正文部分
一、概述
本文所谓的“黄牛党”是上海话的说法,通常也称为票贩子。但我认为“黄牛党”与“票贩子”也存在一定差异:“票贩子”顾名思义,是为倒票行为的群体,而黄牛党不仅有倒票行为,也存在“倒”实物的情况,可以说黄牛党的业务领域较票贩子更为广泛。黄牛党的低买高卖行为可以定性为市场投机行为,在经济学意义上也具有福利性。但是在经济法领域,黄牛党也可能对国家经济运行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黄牛党的主体及其行为影响进行分析。黄牛党人群一般为社会闲散人员,普遍的特征是无正当职业、低学历、有暴力性、组织性。
二、黄牛是否为消费者
若要分析黄牛是否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者,首先应对消费者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条看来,黄牛的购买目的并非生活消费,其并不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对消费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即农民的消费目的中既包括个人生活消费,也包括一定程度的生产使用,可以视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那么黄牛是否可视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呢?我认为黄牛不应被视为消费者,黄牛的购买行为,仅仅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为生产使用,不论从主观理论来分析还是从客观理论分析都不包含个人生活消费使用的因素,且黄牛的这种“生产”行为并不属于经济意义上的生产。综上则可以说不能将黄牛视为消费者,允许其享有消费者的权利。
三、黄牛是否为经营者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规定:“本法所成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黄牛党中既有单独行为者,亦有组织行动者,但多数来说是具有组织性的,从黄牛党的行为来看,其符合从事商品经营的特征。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概念来看,黄牛党的组织符合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亦可以被视为非法人组织。综合这两个方面,可以认定黄牛党为经营者,从这个角度来讲,黄牛党应当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黄牛党对市场定价的影响
从目前我国黄牛存在的消费领域来看,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因黄牛的存在而抬高价格,商品的生产者对商品的定价并没有受到很大影响。但是,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因,导致市场潜在的消费者对商品实际价格的定位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目前网购非常流行,如果商品生产者长期处于缺货状态,那么生产者对商品的定价是处于失灵状态的。而黄牛普遍高于生产者进行标价,实际上市场的实质价格其实已经受到影响了。所以说黄牛对市场实质定价是有影响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黄牛的行为进行监管。
从某种意义上讲,黄牛党是有可能涉及价格垄断的问题的。一般意义上的垄断行为通常发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垄断行为的主体多为企业。然而黄牛党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果以平价买进市场全部商品,再以高价出售,那么市场上的消费者通常即失去了选择权,而不得不接受更高的商品定价,这实际上已经导致了与横向垄断行为相一致的结果。只是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来说,黄牛党是市场上具有共同目的的群体性自发行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如果说,企业的垄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监管,而黄牛党的加价行为不受到同样的法律监管,这是不合理的,原因就在于市场消费者受到了同样的侵害。
五、黄牛党行为的合法性
目前在我国多个消费领域,黄牛的存在并不会受到执法部门过多的干预,只有在炒货严重时,商品生产者会进行一定的限购措施,有时是有一定效果的,但却不能完全遏制黄牛的行为。虽然执法部门对黄牛党的行为介入较少,但不能因此认为黄牛的行为是具有合法性的,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黄牛党的行为进行定性,再得出其是否合法的结论。
探究黄牛党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分析。2012年加拿大安大略省《门票投机法案》规定,任何加价倒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制定该《门票投机法案》目的并非是为了监管单纯的黄牛党行为,而是为了打击当地猖獗的门票造假行为,实际上在2015年安大略省在《门票投机法案》新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加价销售经过认证的门票是合法的;英国与荷兰只禁止了足球门票的倒卖行为,对其他领域并不加以禁止;以色列相较于以上国家,对于门票投机行为打击力度较大,将黄牛党的倒票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从以上几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来,各国对黄牛党行为的合法性态度,与该国家的经济水平、社会结构以及黄牛党行为对经济环境影响等有一定关系。对于黄牛党的数量规模较小的国家,并不禁止倒票行为,甚至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合法的加价转售行为;而对于黄牛党具有一定规模性,对本国的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国家,则否定了黄牛党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国家人均经济情况和购买力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定差距,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黄牛党已经是具有极大数量级规模社会现象,普遍分散在各类票务、优惠券、医疗挂号、择校、招聘等各个领域,对于国民生产消费已经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六、对黄牛的监管问题
黄牛党也存在社会负面影响,这与黄牛党的特征有很大关系。(1)黄牛党助长了社会的不劳而获的投机情绪;(2)黄牛党的暴力性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危害;(3)黄牛党的低素质行为恶化社会面貌;(4)黄牛党的组织性容易滋生黑组织,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经济法领域首要关注的是黄牛党的组织性问题。不同于一般企业,黄牛党的组织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经济法来管理和规制黄牛党的行为。黄牛党的组织十分松散,每一个单元的力量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其数量规模,导致其作为一个整体对经济运行能够产生足够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对黄牛党的行为加以监管。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黄牛党规模定期评估,当黄牛党的规模较为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影响时,应当通过行政部门加以规制。其次,应当对商品生产企业和黄牛党之间的勾结关系加以管控,对涉事企业给予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