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第 2 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四类典型):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工商局等)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2.人自己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 

3.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关系;注意:自担风险行为)

4.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即好意施惠关系/情谊行为/君子协议:1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 陪同旅游;2火车过站叫醒;3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4请客吃饭7;5搭便车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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