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3|刑法|立功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这有包括共同犯罪人供述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内的罪行,属于自首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非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他案;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里的同案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也包括非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3.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

5.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注意,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发生在判刑之后执行期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不在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而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两次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自首与立功的区别: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如果是主动交待,成立自首;被动交代,成立坦白。

立功的限制

1.代为立功不能成立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抽象立功不能成立立功,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3.立功的来源具有正当性。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4.重大立功的限制。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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