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

    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即将受到惩罚的时候,很有可能会为自己辩护:我是被强迫这样干的,所以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究竟如何确切的区分一个人的行为到底是否被强制呢?

    比较朴素的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是衡量当事人有没有受到威胁,这些威胁可以是金钱物质,名誉头衔,甚至亲人儿女的生命,通过观察威胁本身的性质与威胁者要求当事人所干的事情对不对等来进行对当事人是否受到某种无法抗拒的强制因素的判断,比如如果威胁者以剥夺某人拥有的名誉称号为理由让可能被剥夺人去杀人,根据判断就显然会被判断为自愿行为而不是强迫行为,因为一个名誉称号根据社会的普遍认识并没有重要到事关生死的地步,而如果威胁者绑架了被威胁者的亲朋好友,并以亲朋好友的生命为理由让被威胁者去杀人,根据判断便会倾向于当事人是被胁迫的。以生命威胁生命,看起来要等价多了。

    但是以上的判断实际上满是漏洞和无法界定的地方,其主要的原因是衡量威胁与威胁要求的步骤在判断之前就已经先见的带入了强烈的价值判断,可价值判断并没有标准答案,甚至严重受到社会文化、习惯、格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严重有违法律精神中试图找到超越于社会的普遍正义的诉求,并且无法形成法律的统一性,例如有人拿同样的一本宗教经典真迹来威胁两个人,其中一个对该宗教深信不疑,死心塌地,甘愿为了守护这一本圣物奉献出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个无神论者,完全无所谓,同样的威胁的效力就完全不同,那么此时将受到威胁的两人进行威胁判断,该以什么作为依据呢?最后恐怕只能划入功利主义,按照裁判发生的社会的社会共识以及社会的价值体系进行衡量,结果,同一件案件在两个不同的地区又会产生完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案。

    而且,人们在受到威胁时,并非仿佛受到了某种诅咒之力,身不由己的不受控制的行使威胁中所要求的事项,从本质上,人遭受威胁之后的心路历程是:根据道德情感等诸多因素判断威胁要求与威胁对于其的重要程度,并且做出选择,是拒绝威胁者的要求而让被威胁之事成真,还是按照威胁者的要求去干那些自己可能良心不忍的事情。既然是有选择的,那么也就称不上强制和强迫。

    所以,还能够找到一个非常直接且清晰的判断强制的方法: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选择,即在他的所有行为中,是否有可能以个人的力量去改变最终所发生的事情,如果确实没有,如果在整个事件的发生中,当事人一直在被动的接受,被天灾人祸波及和影响,方才能说其确实被强制了。这样的解释也顺便诠释了对于无知的限度,人如果处于无知的状态,他根据他自己无知的认知所做出的行为事实上也是没有选择的,因为他的无知的认知决定了他会做出怎样的行为,限定了一个严格的区块,这也是为什么无知者无罪的推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采用。可当然,就算一个人处于无知的状态,就算他在一件事情的发生中没有选择,也并非一定就可以算得上被强制,还可以分类出一种中间状态,介于自愿以及强制之间,我愿意称其为责任地带。责任地带中的事情确实在发生过程中已经没有选择,但关键在于事情发生前的当事人的某些可以控制的行为直接促成了后续的强制事件的展开,人在醉酒或者暴怒的状态下没有办法决定自己的言行,可人们完全可以因为知道自己在醉酒或者暴怒状态下的失态而不去喝酒和吵架,所以说,当事人还是得为自己在醉酒或者暴怒下做出的行为负责。除此之外,一个人在干某一领域的工作之前不了解这个领域的法律,导致犯了罪,看起来是无知的状态,但我们还是可以说,这个人在从事该领域的工作的时候就有责任了解相关法律,他没有去进行了解,就需要承担没有了解的后果。

      然而,事情仍然没有完全搞清楚,例如,该如何界定无知中“有义务”去了解的内容?如何定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我们到底是要在法庭上高高在上的用逻辑推理出一切的可能性,并用此指出当事人还有其他选择,并非是被强制,还是站在当事人的视角,考虑到一些情绪、情感的其他干扰因素进行判断呢?如果倾向于后者,那么是否又要重新考虑威胁在当事人眼中的性质,从而让一些被分析出具有选择以及具有改变性的事件变为司法判定中的强制事件?在理论上,毫无疑问,我们倾向于将绝对的强制就定义为没有选择的事物,这一从古希腊开始的传统以承认人类具有理性为根基,并且认为人们应该在处理任何事件的时候依询理性为基础,更像是一个宣言,彰显着人类本身面对事件时的更大的自由,告诉我们,在许多极端情况下,仍然是我们在起着核心的主导作用,是我们在决定,我们也因此拥有无法逃避的责任。可是一落到现实,人却是复杂和多元的,极端理性的处理反而可能让法律机器变为冰冷冷的计算,而失去人类社会理应具有的人文关怀。我们不得不与现实达成一定的统一,以更大的智慧和更多元的眼光解决实际问题,或许,这也是为什么优秀的法官可能是法律,人情,政治三者的结合。因为这样的法官明白,世界上没有绝对,纯粹的理论思考永远无法完全反射在现实中,完全的依循道义很有可能适得其反,的确,让本该绝对追求正义的法混入人情和政治是一种妥协,无奈的让步。不过,它真的是一种必要的妥协和让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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