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根据数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超过离婚纠纷成为司法实务中占比最大的一类纠纷,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纠纷都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只有具备可诉的条件,且初步判断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拿回借款,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才具有可诉性,很多当事人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不知道从何下手,以下笔者通过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指引。
一、民间借贷案件立案的基础要件
每次去法院立案的时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一定会审核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的两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通过口头形式,但是相应的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在实务中,如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2、民间借贷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一般表现为银行转账凭证。如果现金交付,还需要证明钱款已实际交付。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是案件是否可诉的基本条件。
二、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拿着很多年前的借条想要起诉借款人,期间也从未主张过权利,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诉讼请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真的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必惊慌,可采取发函、对账、保留催债的邮件、短信、微信、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前提下,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也可在出借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笔者代理过一个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但是管辖法院不在原被告所在地,因此该合同签订地法院以原被告规避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又以双方有约定管辖为由不予以受理,导致笔者通过很大一番周折才得以立案,因此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或者不约定管辖法院,以免立案时没有法院受理的囧境。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1、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里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书面没有约定利息,口头也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没有争议。
第二种情况:双方书面没有约定利息,口头有约定利息。
(1)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利息没有争议,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我们不做讨论。
(2)一方认为口头有约定利息,另一方不予认可。
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来判断,如果主张有口头利息的一方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利息,且能证明具体的利率,一般法院会支持约定了利息;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2、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法律约定比较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法院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五、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27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实践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本金是否扣除利息的事实认定比较复杂。具体还要看双方的证据,这里不展开论述。
六、保全与执行
1、保全
保全是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利途径。笔者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大部分采取了保全措施,民间借贷案件如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成功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实现较为容易,调解也处于优势地位。
2、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能否执行到位非常重要,如果在诉讼前及诉讼中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很难确定对方的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此时只能等待判决结果,再申请执行。
七、律师建议
1、出借人的借款之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查询借款人的涉诉情况,在借款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还要了解借款人的履约能力,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要求其提供财产信息,方便未来的保全工作。
2、借款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备注借款,尽量用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转至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签完合同留下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以防日后诉讼所需。
3、借款之后,及时关注对方的财产情况,保留还款凭证,关注诉讼时效,及时主张债权,并保留主张过债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