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为强化对流通环节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减轻无故经营户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特制订本标准,规定了市场检测室的处理不合格商品的工作责任、清退销毁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上级职能部门(质监局(或检测中心)、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市场检测室暨行政性检测、检查确认为不合格品的处理。
二、职责
1.检测室侧重负责组织管理员对确认的问题商品撤柜、称重,做好每日电子报表记录和上传等。
2.销毁、个别召回或退货商品应报总经理批准。
3.组织实施销毁和签字、拍照及相关台账记录分别由分管质量管副负责。
三、操作程序和要求
1.销毁和清退:出现有毒有害食品的,超标严重、或毒性较重的,应立即撤下货架,暂时放人市场临时仓库或上锁垃圾房内等待市场销毁;超标和毒性较轻,也应立即撒下货架,放入临时仓库。如由正规渠道进货,具备发票或提货凭证、价值量又特别大的,为减轻无故经营户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在经总经理同意前提下,可由市场出面开具质量检测《不合格证明》,允许经营户向供方(正规单位)联系退货退款;如从不正规渠道的自由市场进货或无凭证的,一律采取收缴销毁处理;自产自销、品牌商品出现不合格品的应立即销毁,不应自行处理。
2.清退程序:当市场检测室抽查发现某种商品不合格,应立即对同类产品普查测试。发现有不合格品的,立即报告总经理,并组织管理员到现场收缴全部不合格商品。市场称重下柜后,由检验员出示检测凭据、商品准入专管员查实出示该批商品有无发票提货单据,交市场质量副总审核和进行台账记录。极个别若需开具退货《证明》的,由质量副总办理盖章手续,后由摊主签署姓名,存档;对第二种腐败、变质等商品的处理,应由检测室出具《检验单据》一式二份,一份留底,另一份交质量副总做台账。
3.销毁监督:商品销毁须报经市场总经理批准、授权,由质量副总经理监审,在三名及以上管理员在场情况下销毁。为防意外,销毁商品应先放入库房或垃圾房内,不准随意放在露天垃圾桶或通道上,以免有人巧取误食。销毁前还应拍照证明,照片上要出条注明销毁日期、商品名称、摊号、何种超标和处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