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司机杜某驾驶一辆小货车(严重超载)在某国道上行驶,货主蒋某坐在副驾上押运,此时一辆小轿车从杜某的货车左侧超车急驶而过,令杜某非常气愤,遂不顾路测限速50km每小时标识规定,超速至100km每小时,驾车追逐小轿车。(事实一)
杜某在一十字路口处闯红灯,将一骑自行车的行人张某撞倒,杜某下车见张某还有呼吸,遂将张某抱到车后车厢里,开车驶往附近村卫生所救治。到达村卫生所后,经医务人员诊,是认定张某病情严重,系重伤需紧急送往县医院实施开颅手术。杜某、蒋某又开车将张某送往80km外的县城,途中,蒋某教唆杜某将人扔掉逃走,杜某下车查看后车厢里的张某的状况,摸鼻息见张某似无呼吸,大声呼喊张某五分钟之久,见其也无反应,误认为张某已死亡。杜某遂与蒋某一起,将张某的“尸体”抬到路边水沟里,隐藏起来之后逃离现场。(事实二)
期间有群众发现二人行径与拦截抓捕二人,杜某开车撞向人群,两名群众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实三)
随后群众发现了水沟里的张某上有极其微弱的呼吸,因地处偏僻,半天才拦到一辆车送往县医院抢救,应送至太晚医治无效死亡。(事实四)
事后,蒋某害怕追究,想去公安机关投案,杜某知些此情况后,潜入蒋某家中(公寓)将蒋某家厨房里的煤气管割开,欲图将蒋某熏死。蒋某半夜起床上厕所,拉开电灯引起火花点,燃煤气引起大火,将蒋某公寓及居住的公寓烧毁讲。蒋某及五名居民被烧死。
1、对于事实一,分析杜某行为的性质。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一,杜某构成危险驾驶罪。(1)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尽管仅有杜某单方面超速追逐,也属于追逐竞驶,主观上具有追逐竞驶的故意,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该罪的成立无需双方均追逐竞驶,但是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主张此种案件缺乏“逐”的构成要件,不具备“竞”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2)杜某驾驶小货车严重超载,不属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
2、对于事实二、事实四,分析蒋某、杜某行为的性质。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四,蒋某度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因逃逸致人死亡。(1)杜某闯红灯将被害人撞倒,实施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规行为,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且有超载驾驶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2)抢救过程中,误将重伤病人认为死亡儿带离现场抛弃,由于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对象是活人过无杀人故意,不能使用肇事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客观上是因被杜某遗弃,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与杜某逃逸不及时救治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前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杜某属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4)蒋某是乘车人,其指使司机徐某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依照前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共犯论处。对杜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系因逃逸致人死亡。(5)即使蒋某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因杜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3、对于事实三,分析杜某行为的性质。蒋某是否对群众重伤结果负责。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杜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杜某开车撞向人群,一次行为能够导致大规模人员死伤,其手段方法属于危害方法,并且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重伤的结果 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杨某对此行为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对群众重伤的结果负责。
4、对于事实五,分析杜某行为的性质。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五,杜某构成放火罪。(1)客观上,杜某释放煤气的行为引发火灾,导致了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可认定为放火行为。(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以特别法认定放火罪。(3)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结果要素,认定为放火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