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三十萬!

在沈春華的專訪中,宋楚瑜提及馬英九與他之間的差別:

一個相信,唯有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他才能做。

一個相信,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他就可以做。

聽完大笑,且引一則舊聞相佐。

去年三月二十七日在總統府前的那場大型集會,最後演變到警方噴水、警棍驅散,是讓宋楚瑜最感到心痛之事。

宋楚瑜說,在集會之前,相關人士在國民黨中央黨部開會,馬英九突然抽出一本薄薄的資料說,依照集會遊行法規定,超過申請集會時間而不解散的話,負責人會被處罰。

宋楚瑜當場就問馬英九:「會怎麼罰?」馬英九翻翻資料說:「罰金三萬元。」宋楚瑜馬上頂回去:「我出三十萬!」可是,馬英九還是面有難色。

今週刊 2005-03-24


一個相信:罰錢,代表法律認為「這件事不該發生」,就算繳的起罰款,也不能做。

一個相信:罰錢,代表法律認為「這件事必須有代價的發生」,既然甘願繳罰款,就可以做。

倫理人的角度看,罰三萬,是法律在衡量罪行輕重後,對「違法集會」所設下的懲戒——這行為的惡性有限,所以只能罰三萬。

但芸芸眾生,強弱有別。有些讓弱者「痛」的處罰,對強者來說,可能只會「癢」;而要罰到讓強者都會怕,對弱者來說,傷害又太大。

此時,唯有訴諸善惡之辨:不為也,非不能也,有「能」受罰,不代表你有「權」為惡。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法律非萬能,它只能要人付代價。當代價有極限——它期待你的自律、自重與自斂。

經濟人的角度看,罰三萬,是法律在估算社會成本(垃圾、交通或噪音)後,對「違法集會」所設下的價格——若抗爭的目標不值得他們花三萬,自然將造成嚇阻。

反過來說,當某項違法集會所產生的效益(關注、議論或宣洩)高於三萬元的社會成本時,法律便應在收費後,容許其發生。

當然,若日後發現訂價太便宜,以至「消費者」過多(或價格已不符日漸增加的成本),則法律自會視情況調整費率。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法律非萬能,它只能要人付代價。至於值不值得——它給你空間,每個人自己衡量。


開著音樂,閉目細推所知所習,兩種立場,腦中反復扮演……碎花繽紛、劍影錯落。

辯論人觀世之趣,直是無窮無盡。




满座衣冠似雪——我出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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