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卡多佐法官

“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于客观标准。当然我不是说,这种客观认识事物的理想可以得到完全的实现。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当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此一真理时,那么它就趋于把法官的职责统一起来”。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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