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的一天早上,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上班,李某是其邻居,正好要去王某单位办点事,于是就搭乘王某的车一同前往。可不幸的是,在路上,王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公交车刮碰,王某的车受损,李某手臂骨折、头部碰伤。后经交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公交车负主要责任。问题来了,对于李某受到的伤害,王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适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是机动车须为非营运机动车,营运车辆(如出租车)不适用本条。本案中涉事机动车为王某的私家车,显然不是营运机动车。
二是搭乘人须为无偿搭乘,未给付任何利益。本案中,李某未给付王某任何利益,属于典型的无偿搭乘(也有称好意同乘)。
三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主须负有责任。本案中,王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如果在本次事故中,公交车负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当然也就无须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现实生活中,这情形应当非常少见,因为通常情况下谁会故意驾车制造交通事故呢。本案中,王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可以推定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受到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赔偿额度。具体减轻多少,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由法官酌情裁判。
上述规定提醒广大私家车主,好意搭乘需要谨慎,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承担无谓的赔偿责任。